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37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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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37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A市甲区法院受理了中国公民巩某与西班牙人杰森的离婚诉讼,巩某委托了离婚领域的知名律师王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只写了"全权代理"。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应当由A市的中级法院管辖

B、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王律师无权代理巩某作出自认

C、巩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D、法院可以向王律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答案】:

D

【解析】:

①本案因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故属于涉外纠纷,但并非所有的涉外纠纷均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只有重大的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案并非必然由中级法院管辖。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解释》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

2.关于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及其与审判程序类型的关系,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法院对小额诉讼的判决进行再审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均只能适用合议制

D、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用合议制,且不得由陪审员参与组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合议制度

【答案】:

C

【解析】:

①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再审案件一律另行组成合议庭。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我国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为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绝对大多数的非讼程序,上述程序适用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故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制。

但是如果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位于A市甲区的某中外合资企业Q与位于A市乙区的某外企T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在M国履行某买卖合同。

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Q将T起诉至A市甲区法院。

甲区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A市乙区法院,而乙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拒绝接受甲区法院的移送。

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为本案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所以应当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B、A市乙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移送管辖

【答案】:

B

【解析】:

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

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A项表述为偷换概念,表述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不属于需要法院协商管辖权的情形,故C、D项错误。

4.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

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

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

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9题,单选)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错误

5.以下有关诉的分类的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

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中,称某位明星在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

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之诉

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变更之诉

【答案】:

A

【解析】:

①选项A为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说法正确,当选。

选项B为给付之诉,其中包括了给付财物和给付行为的内容,诉的三种类型相互排斥,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诉的种类的判断,选项B的说法错误。

②选项C中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选项D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的一种,在性质上是非讼案件,因此不涉及诉的种类判断问题。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6.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

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44题,单选)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3节>上诉案件的调解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

《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

《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

7.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都是非诉程序

B、都有救济途径

C、都应当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D、都适用独任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D

【解析】:

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而且有各自都有特别的救济途径。

A项、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诉解释》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项正确,D项错误。

8.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

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7题,单选)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4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民诉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因此,二审发回重审时,尚未作出生效的裁判,一审中采取的财产保全不应随意解除。

A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

9.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41题,单选)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2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一审未生效判决错误的救济。

《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可见,本题中法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

另外,诉讼时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未丧失起诉权,因此本题中法院的错误是一种实体错误。

针对此种错误,《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

10.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

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

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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