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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招法规试题库110702增加整理后稿

《建筑与招投标法规教程》试题库(110702增加整理后稿)

一、概念题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行政复议是指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不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

3、建设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4、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6、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资格证书等。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8、从事建筑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道题也是C卷的第一大题的第2小题)

9、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道题也是C卷的第一大题的第1小题)

10、招标是招标人提出招标条件,投标人提出最佳报价和最佳条件,通过竞争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11、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权威组织为了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地订立合同,提前拟订的、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的合同文本。

12、FIDIC红皮书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俗称。

13、FIDIC黄皮书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制定的《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俗称。

14、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见243页中)是行政主体和受特许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后者以自己的费用施工建设,工程完成后受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公共建筑物取得经营管理权,从公共建筑物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费用作为报酬,或自己免费使用。

15、“认可人士”(见259页下)香港《建筑物条例》规定,屋宇署署长为建筑事务监督,在其手中须备存一份所有有资格履行建筑工程管理职责的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名册,这一名册称为“认可人士”名册,载于这一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为“认可人士”。

16、总包分判(见261页中)这是香港地区对建筑管理的一种制度。

是指由某一承建商取得工程的总承包权后,根据该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将其分成几个乃至几十个分项工程,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商。

发包的承包商称为判头,分包的承建商称为分判。

有的分判商(大分判)还可能将其承接工程的其中一部分再分判给另一个分判商(小分判),这样就形成了一判、二判甚至三判、四判。

17、拍卖式招标(见308页中段)是以报价作为惟一的判标标准,在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人的规定的标底条件下,以其中报价最低的中标。

主要特点是:

(1)投标人可以报总价,也可以报单价;

(2)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公开宣布;(3)至少有一家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就必须宣布中标结果。

18、两段招标(见312页最下段至313页第一段)两段招标实质上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综合起来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承包商进行第二阶段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这道题也是C卷的第一大题的第3小题)

20、调值权(见326页第一段中)是指当合同为可调值得不变总价合同,并且合同开工期在6个月以上,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对合同进行调值。

21、民事案件的管辖(见P355中)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2、协议管辖(见P356中下)《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项规定被称为协议管辖。

23、再审程序(见P364中)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24、建设仲裁(见P374上)是指发生建设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5、工期索赔(见P222中上)是指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来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违约罚金的发生。

工期索赔的依据是合同的有关条款,这些条款应规定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准延期完成工程。

获准延期对承包人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其因延误而支付违约罚金的责任。

26、两段招标(见P312下至P313上)两段招标实质上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综合起来的抗议中招标方式。

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承包商进行第二阶段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以下为2006年12月中旬后又新增加的部分题库

27、建设法规内涵中的“三建三业”(见P8图1—1)其中的“三建”是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三业”是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业、房地产业。

28、我国《城市规划法》中“城市”的内涵。

(见P25下)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9、城市总体规划(见P33下)城市总体规划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综合部署。

30、修建性详细规划(见P35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即将进行修建的地区和建设项目所作的具体安排。

31、新区开发(见P38中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之外,集中成片地在一定规模的地段内,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进行城市建设的一种活动。

32、旧区改建(见P39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对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进行改造,对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街区进行保护、利用,以改造、保护、发挥建成区的潜力、功能而进行的一种建设活动。

33、选址意见书(见P44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市,或选在城市中哪个方位及范围的书面文件。

3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P46中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允许建设单位依此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的凭证。

35、土木建筑工程(见P57中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剧院、旅馆、学校和住宅)等工程。

36、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见P57中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37、建筑活动(见P57下)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38、工程建设程序(见P58中下)是指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后提出的,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39、工程勘察(见P67中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40、工程设计(见P67中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41、资质审查(见P103最下)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等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2、执业资格制度(见P116最下)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43、注册建筑师(见P116最下)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44、注册结构工程师(见P119中下)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5、造价工程师(见P121中上)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46、建造师(见P122最下)依法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47、建筑工程发包(见P124中)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将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

48、建筑工程承包(见P124中)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取得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取得相应费用而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

49、建筑工程造价(见P125中)由建筑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总价款。

50、建设工程监理(见P128中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5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见P125中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52、建设工程监理(见P128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5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见P131最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54、建设工程的分包(见P165中)工程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55、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见P174中上)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之后,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56、项目经理(见P183中下)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57、带资、垫资合同(见P212中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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