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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玉溪河

防洪工程项目建设

 

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河防洪工程监理处

二0一四年十月

目  录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签证监理实施细则1

2、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实施细则4

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6

4、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联单8

5、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4

6、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

7、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作规程31

8、工程支付监理实施细则35

9、工程文件管理办法37

10、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41

 

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玉溪河

防洪工程项目建设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芦山县水务局对该工程管理的规定,为按合同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及合同、安全管理,明确监理部对龙门乡玉溪河防洪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顺利完成施工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

开工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控制与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施工过程检查必须坚持“三检制”即初检、复检、终检,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上一道工序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各工序施工必须在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衔接。

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向监理部报告并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事故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期间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质量和申报优质工程的依据,必须严肃、明确、及时分类整理,汇总归档,完工时通过监理部移交业主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程项目。

除非施工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本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和要求,向监理部申报开工和验收签证手续。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要求

第六条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组成和承建单位进行划分,具体情况参见工程项目划分表另行发文。

第七条单元工程按项目划分,结合设计和验收分区,以每一施工区段、浇筑仓块为一个单元工程。

每一项隐蔽工程均单独划分为一项单元工程。

第八条每项单位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单位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第九条每分部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第十条每项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三、单元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坚持施工质量责任制即“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按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

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由值班负责人签署。

针对每一项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第十二条单元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通知单;

3、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施工规程、规范,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4、报经业主单位(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一般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施工单位还应根据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当有此要求时)的完整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第十四条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四、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

第十五条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第十六条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地质编录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第十七条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必须在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完成“认证等级”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部接在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对于非联检项目在3~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查验收;对于联检项目在6~2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第十九条监理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应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仓)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签发开工签证,报监理部确认。

若监理部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但是,停工或挖开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如果施工单位未完成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认证等级”之间向监理部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是否经监理部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单元工程所有签证文件(样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均一式五份,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报监理部二份,其余两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以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五、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格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第二章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相关设计资料以及其它与工程建筑材料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

场内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土建工程、水工隧洞、大坝、厂房以及其它所有混凝土工程和水泥灌浆工程及其相应范围。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选定自己的材料试验室,并按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及钢筋、钢材等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有关监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核查。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各种试件,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规定的材料时,施工单位可以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至少在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准予采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对于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支付。

二、申报签证程序

第九条混凝土工程或砌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用于开工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报监理部确认。

第十条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申报后1~3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手续,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一式三份,完成所有签证手续后,报监理部一份,其余二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单位、分部工程分类整理存档,作为基础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三、检测要求

第十二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运至工地的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十四条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第十五条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选定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第十六条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3、水泥仓库宜设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第十七条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同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试验鉴定。

第十八条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第二十条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水泥、砂浆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四、其它

第二十一条钢筋、水泥、外加剂及止水材料的抽查检测和试验方法,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第三章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二、施工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10天(对于合同工程项目之首批工程开工,则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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