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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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2001-201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起草任务。

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10年4月,起草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

号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0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0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沈功田、续宏毅、

梁琳、徐福安、崔立强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段瑞君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訾壮辉

空调与制冷协会彭伯彦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文生

金州重型机械厂刘静

卡朋罗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周天锡

中船重工七○一所林彦群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熊荣

化学工业非金属质检中心桑临春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

东莞市庆新安公司梁增胜、蔚菽秦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任金禄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张保国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郭晓春

钢瓶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1)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6)

第四章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13)

第五章附则(1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三个方面。

第四条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

对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四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的能力。

第五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实施。

新取证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试制,通过全面实施已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换证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和相关设计制造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满足检验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专用场所,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场所、射线底片冲洗与评定专用场所;

(六)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档案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各方面的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设计、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和热处理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和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者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表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A1、A3和C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设计和焊接责任人应当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当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

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生产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以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

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表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学历与技术职称

责任人

A、B、C级

D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学历

技术职称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设计、工艺及标准化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工程师

材料和热处理

本科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焊接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产品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设备和计量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中专

助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与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比例和数量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数量

制造许可证级别

技术人员比例

技术人员人数

A1、A2、A3、C、B1

≥10%

≥6

A4、A5、B2、B3

≥5%

≥5

D2

不要求

≥5

D1

不要求

≥3

第十二条各级别制造单位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并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焊工人数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A1级、A2级、A3级和C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并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B2级、B3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三)A5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四)D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第十三条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并且具有对应分包无损检测项目的二级以上资格;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如下要求的无损检测人员:

   

(一)A1级(有焊接)和C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和UT中级4年以上(含4年)或者高级资格,A1级(无焊接)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RT人员;

(二)A2级、A3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三)A5和D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四)B1级和B3级无缝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UT和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UT和MT中级资格;

(五)B2级和B3级焊接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中级资格。

制造单位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通用检测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应当由具有该方法中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由具有该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审核。

制造单位无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时,可以委托取得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但是不得委托直接从事该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计量与校准设备等。

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其中试制成品用于全面验证制造单位各方面的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应当达到可以进行耐压试验的状态;试制在制品用于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控制,应当至少完成1条焊缝的焊接和无损检测。

试制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充分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的制造能力和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试制品所使用的材料应当为制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使用的制造难度较大级别的材料,制造工艺必须包括焊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如果1台试制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对于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制造单位,其试制成品的设计压力、焊接和热处理还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表3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试制成品的要求

级别

设计压力P

焊接

热处理

A1超高压

P≥100MPa

不要求

要求

A1高压

100MPa>P≥10MPa

必须有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A、B、C、D四类焊缝

A2

10MPa>P≥2.5MPa

D2

10MPa>P≥1.6MPa

不要求

D1

1.6MPa>P≥0.1MPa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首先进行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取得许可,需要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评审时在制产品执行新申请的试制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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