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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法院旁听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5月13日,我们参加了原龙游县水利局副局长潘正成受贿、贪污一案审理旁听。

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来看,潘的受贿频率之高、数额之大、行贿的人员之多,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使我们在思想上法制上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老板“再好”,最终是为了他自己。

从潘的受贿时间看,主要都集中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

看起来这些老板都非常懂“人情”,在这些“关键”的时候没有忘记你,在送钱财时也没有马上要求你给他办什么事,所以收起钱来没有感到很“烫”手。

但最终在这些老板碰到什么事时,你就要想方设法甚至用违法的手段给他解决,老板们要得到你十倍仍至百倍的回报,受损的是国家。

  二、办法想得“再好”,最终仍逃不脱法律制裁。

潘在受贿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了很多办法。

如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送礼,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买房钱不够时向朋友“借钱”也说得过去;“借钱”还不出,我用房屋抵押符合常理。

但这一切都离不开其担任公路段段长这个基础,正如公诉人所说的:

“如果你不担任公路段段长,他会送你钱吗”?

最终都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而受起诉。

  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们深受教育,体会良多。

古人曰:

“欲不可纵,志不可满,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不达”。

人的欲望离不开物质,这是唯物主义的必然昭示,但是人的欲望可以凭理性的修养来控制,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为此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使自己懂得更多更新的东西,从而不断地修正自我完善自我,自觉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改造。

加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做制度执行的模范,在权力的运行中要慎重、规范,在阳光下运作。

潘的受审印证了一句老话:

“勿伸手,伸手必被捉”。

只有自己端正认识,学会算经济帐、生命帐、亲情帐、良心帐,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筑牢自我防线,方能使自己成为一名无愧于党的教育培养,人民养育之人。

  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4月27日,这是我第二次参加法院的旁听。

这是一起受贿数额不高、被告人职务也不高的案件,但是同样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在神圣庄严的气氛下,控辩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展开激烈辩论。

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使人身心疲惫却感受颇深。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这是很多站在法庭上的人都会有的感受。

然而人生没有彩排不能再重来。

每一步迈出,总是机遇伴随着风险,所有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5年来5万多元的受贿数额并不算高,但相应的罚则却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相信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算这笔人生的帐。

然而当时呢,面对唾手可得的三千、五千是否有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意志去判断和拒绝?

很多人迷茫了、迟疑了、侥幸了,以为前方是鲜嫩肥美的青草地,步步走来却发现自己陷入的是一片深不可测的沼泽地。

这世上最可怜的情绪就叫“悔恨”吧。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得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与一般人的区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拥有职务上的便利。

这种权力很重,然而有些人却把它看得太轻,轻的像市场上的菜一样可以“等价交换”。

孙中山先生说,“官吏,则不过为国民公仆”。

当权力成为工具,成为高高在上可以炫耀的资本,这颗谦卑的心早被抛却脑后。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如此,处罚的权力的背后是责任和信任。

行使权力的时候得问问自己凭什么和为什么。

  除了廉洁之外,令人感受最深的是法律的权威性。

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对于受贿数额,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朋友间私人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我们常以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而感到自豪,真正要以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标准来执行。

廉洁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合法执法同样是每一名队员执法的基本准则。

被告在法庭上的辩护与询问笔录中的不吻合,他强调有2万元不是受贿而是与当事人之间煤渣的货款往来。

这些直接考验当时制作笔录时,是否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是否完全按法定程序进行。

案件带给我们的不止是个人品质上的拷问,同样是执法业务中的警醒。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

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

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

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

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

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

二是容易引发上访。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

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

三是案件执行难。

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

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

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法院旁听活动心得体会  **电大法学本科***  法律实践是电大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让法学专业学生能够近距离的接触法律的一种活动途径。

根据电大对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201*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都要参加一次法院旁听的法律实践活动。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体会法律的庄严,201*年**月**日,我走进了**市人民法院**法庭,由法院工作人员领入民事审判庭进行现场旁听。

坐在旁听席上,我感觉兴奋却又有点紧张,静静地打量着民事审判庭的每一个角落,等待着案件的开审,那嵌在审判庭中央鲜艳的国徽醒目而庄严。

上午九时,庭审开始,此次公开审理的是一件离婚案,由张某担任审判长,洪某、庄某担任审判员,陈某担任书记员,原告是黄某,被告是王某,董某担任原告律师,张某担任被告律师,旁听人员大部分是原告和被告的亲属及好友。

首先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公布原告被告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原告被告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审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等程序。

此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经过了一个多小时较激烈的辩论,审议庭审议后,法庭作出了判决。

  通过这次活动,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认识、理解了法庭庭审的程序;实践活动是学习方法的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能力的重要举措。

下面我就这次法院旁听活动谈谈个人心得体会。

  一、法庭庭审程序合法,执法严谨  开庭前三日,法庭送达了原告人及被告人传票,这个过程让当事人有所准备:

请律师,找证据,组织法庭辩论等。

  法庭庭审庄重严肃  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等。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尊重人格,1  无论原告、被告,都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由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又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相互辨认的权利;经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对发生法庭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自觉履行。

  法庭庭审人性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本次法庭审理的是一件离婚案,在庭审过程中,先让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再让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及请求事项进行答辩,然后是双方对主要事实进行举证辩论,在这些过程中都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只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学费和医疗费上有分歧,在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的理由后,最终也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另外,法庭还尊重当事人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调解。

  庭审程序严格  庭审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庭审准备,审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法庭传票;公布开庭,由审判长一声槌响,宣布开庭;庭审调查,由原告陈述事实及请求,被告答辩;法庭答辩,由双方当事人辩论、举证;法庭调解,本案由于当事人意见不统一,故放弃调解;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审判员就案情缘由做出审判结果;公布判决,把合议结果公之于众。

  二、法律实践是学习方法的一大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能力的重要举措  参加法院旁听等法律实践活动,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枯燥无味,它提高了我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了指导作用。

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

而法院旁听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

  俗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这两年来,按照学校的教学课程安排,我学了《合同法》、《商法》等法律法规,也学了《证据学》、《法律文书》等专业知识。

通过参加这次法院旁听活动,让我充分认识到不单要重视理论知识,还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来。

实际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人性化地实际解决。

  三、对今后的工作、学习产生的影响  参加法院旁听活动,使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知道了什么时候该陈述事实;什么时候该双方辩论;还了解到怎样举证;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怎样依法判决;怎样作好记录等。

  实践出真知  通过本次法院旁听活动,检验了我两年来所学的知识,使我认识到光有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只有多参加实践活动,才能把书本上的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际生活中。

  两年的学习生活的确太少  通过这次活动,让我认识到自己学到的知识太少,各门课程的知识都只是学了点皮毛,要想在今后有所成就,就要“活到老,学到老”,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充实自己,不但要在书中学习,还要在生活、实践中磨练自己。

  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做到学有所用  用学到的知识帮助身边的人,教育他们要如何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不仅自己不做违法的事,还要勇于跟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把所学知识运用于生活,服务于社会。

  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  此次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现在犯罪还很多,普法宣传还没能深入到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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