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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略)

第二节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的主体(P487)

1.发明人

(1)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二、职务发明(P488)

1.职务发明的界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对发明人的奖励措施(P496)(2010年重大调整)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1)奖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2)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专利实施许可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P488)

1.发明

(1)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2.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2)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气态、液态、凝胶状或颗粒粉末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范围。

3.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范围

产品\方法

固态产品

产品

授予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

保护期限

20年

10年

10年

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以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国优先权

12个月

12个月

6个月

本国优先权

12个月

12个月

×

强制许可

×

专利侵权的范围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职务发明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

不少于3000元

不少于1000元

不少于1000元

职务发明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不低于2%

不低于2%

不低于0.2%

职务发明单位许可他人实施时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不低于10%

不低于10%

不低于10%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490)

1.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性标准”。

2.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抵触申请

(1)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

(2)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五、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P492)(2010年多选题)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对于脱离了人体的物质(血液、毛发等)的化验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2)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

4.动植物品种

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7.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以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如万能钥匙),不能授予专利权。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9.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六、专利申请原则(P492~494)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3)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3)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者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1)外国优先权

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2个月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专利:

6个月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谈不上本国优先权。

(3)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4)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七、发明专利的审查批准程序(P495)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2.公布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质审查

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授予

经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意这里指的是专利权而不是专利的保护期限)

5.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专利权的行使(2009年新增)

1.共有(P496)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收取的专利权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专利权的转让(P497)

(1)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非登记)。

4.专利权的出质

(1)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P497~P498)

1.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2.专利权的无效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①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③如果专利权人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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