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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付通业务指引

ⅩⅩ银行“保付通”业务指引

 

修订记录

修订时间

修订后版本

发文号

修订部门及修订人

修订要点

2012.8.27

1.0版,2012年

〔2012〕华银发字第639号

行业金融部李勇

创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托核心企业批量开发客户,根据《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结合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保付通”业务,指针对我行核准的高资信水平的核心企业(买方),对以这些核心企业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在核心企业同意应收账款债权人(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同意按照我行的付款指示进行款项支付等条件下,我行可以直接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

第三条本指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

卖方:

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

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商务合同:

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

应收账款:

指卖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国内保理业务:

指我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另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商:

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指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保理对价:

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应支付的价款。

保理对价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预支价金是保理对价的提前支付方式,也是一种保理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

指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确立的前提下,我行以预支价金或其他授信方式向卖方融通资金的行为。

保理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保理授信两种:

1.预支价金是提前支付对价的融资方式。

在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确立后、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可根据卖方请求预支价金,预支价金的结清期限应与应收账款到期日相匹配,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并参照同等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计收利息。

预支价金的利息收取,可从向卖方支付的预支价金中一次性扣除;或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计息方式收取。

2.保理授信是非对价支付的融资方式,是保理业务和授信业务的综合运用。

在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确立后、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可根据卖方请求发放保理授信。

保理授信是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负有到期支付的责任,在该责任的金额和期限范围内,我行向卖方发放授信,并在授信到期时,以我行对卖方的到期支付责任对冲卖方偿付授信责任的融资方式。

保理授信包括贷款、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短期融资品种。

保理授信的发放、回收、收费和计息方式在具体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

尾款:

指我行收到买方到期支付的应收账款之后,扣除预支价金本金及利息然后拨付给卖方的款项。

追索权:

指买方拒绝付款时我行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预支价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权利。

交易纠纷:

指卖方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只要买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我行即认为交易纠纷已经发生。

交易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我行不参与交易纠纷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反索:

买方以交易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时,我行因此得以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即时归还其项下融资本息的权利。

有追索权保理:

指我行不承担受让的应收账款坏帐风险的保理业务。

当应收账款到期未获买方支付时,我行不需向卖方支付保理对价,如我行已向卖方发放融资,则我行可以向卖方求偿融资本息。

无追索权保理:

指我行承担受让的应收账款坏帐风险的保理业务,但买卖双方因交易纠纷引起的账务风险不在我行承担风险的范围之内。

通知:

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公开型保理:

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并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我行指定账户付款的保理方式。

隐蔽型保理:

指我行和卖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行为通知买方的保理方式(包括:

虽然已通知但未取得通知有效性的证据)。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买方的付款不受我行和卖方之间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约束。

非融资型保理:

也称到期保理,是指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向卖方支付对价的保理业务。

融资型保理:

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保理业务。

第三章业务模式

第四条“保付通”业务中,在卖方同意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卖方可以直接申请保理融资。

我行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融资的方式,可以是预支价金,也可以是保理授信。

第五条我行办理“保付通”业务,不接受间接付款安排,即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必须将款项支付到我行指定的卖方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准入标准、业务受理、授信审查和额度管理

第六条办理“保付通”业务,经办机构对买方进行授信调查,经总行行业金融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保付通”业务的核心企业申报间接授信额度,额度用途须明确为“保付通”。

买方间接授信额度由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批。

第七条准入标准

“保付通”业务的授信主体是卖方,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卖方必须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卖方原则上与买方(核心企业)有一年以上的历史贸易记录,且无重大贸易纠纷,履约能力较强;

(三)卖方征信记录良好;无当前逾期和欠息;无过多历史逾期与欠息,且有合理解释;

(四)卖方生产经营正常,供货方式和付款周期正常;

(五)卖方原则上与买方(核心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经办机构负责授信申请人的贷前尽职调查,对授信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授信的贷后管理职责。

总行行业金融部负责核心企业间接额度的使用管理和控制,承担核心企业风险监控职责。

同时总行行业金融部负责核实“保付通”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并出具确认函(见附件1)对供应商名称、申请金额、核心企业名称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总行行业金融部的初步复核意见作为“保付通”业务授信审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间接额度和额度项下具体“保付通”直接授信业务的审查,并提交有权审批人,由有权审批人做出独立审批意见。

第九条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审批

(一)由卖方提供授信申请资料、总行行业金融部出具确认函对供应商名称、申请金额、核心企业名称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授信上报资料清单见附件2)

(二)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资料撰写授信报告后上报授信申请,授信申请人信用评级可不进行模型评级,按照我行信用评级核心定义进行人工评级。

以买方(核心企业)的主体评级所直接对应的资产分类级别下调一级作为单笔保理融资的资产风险分类等级。

(调查报告模板见附件3)

(三)“保付通”业务审批流程参照《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的B1流程执行。

(四)“保付通”业务买方限定为总行行业金融部出具确认函(见附件1)中的对应核心企业。

(五)“保付通”业务项下授信资金用途为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

(六)授信申请人为异地企业时,不纳入我行异地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业务准备

第十条业务准备:

(一)经办机构根据本指引第四章的规定,核定卖方保理融资额度。

(二)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卖方收款专户收款行变更为我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

(三)合同签订

授信合同等资料须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双人面签。

根据不同的保理融资方式,合同签订要求如下:

1.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经办机构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件4);

2.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经办机构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经办机构还需根据单笔授信使用方式填写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

“借款人同意将编号为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贷款人,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障。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对贷款人的一切权利,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六章开户操作

第十一条账户设立。

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敦促卖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和保证金账户。

(一)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流程按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结算账户网银服务的开通流程按总行公司银行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收账款回款专户需比照结算账户开立提供全套开户资料,在账户管理协议的“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应收账款回款专户不出售凭证、不开通网银及通兑,资金划转按业务约定方式”字样,客户经理还需提供已与卖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复印件一并随账户资料保管。

支行运营人员凭以上资料开立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其账户性质为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账户控制,不出售凭证、不开通网银及通兑,账户资金划转需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认可。

支行运营经办人员在账户预留印鉴卡下方和账户开户申请表意见栏注明“应收账款回款专户不出售凭证、不开通网银及通兑,资金划转需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认可”,总分行运营管理部进行印鉴建库时,在印鉴卡信息备注栏注明以上信息,以确保支行运营人员在核验该账户印鉴时,获得相关管理信息。

第七章应收账款受让和通知

第十二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

(一)卖方应将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和发票(如已出具发票)提交经办机构审理。

(二)经办机构经审理就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

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

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6,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我行可以接受的买方的签章包括买方的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财务部门章。

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业已转让给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本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

)”。

),并由我行指定人员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7,签章要求同第一款)。

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8)。

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

3.买方以单方面书面证明或者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签约方可以为买方的财务部门),明确可以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明确买卖双方以及我行收发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我行的传真号码、收发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为经办机构的行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往来传真、电文、电报或邮件应在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之下,妥善保存。

4.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我行办理通知书公证手续,委托公证机关负责送达该通知书。

公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在送达并取得送达证据后,将有关公证文件以及送达证据交存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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