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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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

全市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

基本知识100题

一、人民调解基本知识

1、什么是人民调解?

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三个特征:

一是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三是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它是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2、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有何区别?

大体有以下区别:

(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解决纠纷的民主自治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是不脱产的群众;人民法院的调解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司法官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的调解,不是诉讼活动;而人民法院调解,是进入了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和方法,是诉讼活动。

(4)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人员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5)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而人民法院则调解所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

(6)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群众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司法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全靠自觉履行,如果翻悔,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结论,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翻悔。

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与生效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根据。

3、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何区别?

大体有以下区别:

(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

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一员,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他们都居于领导、管理地位,同被调解人之间一般存在着一定行政性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4)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

(5)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是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靠当事人的觉悟和道德而自觉履行的;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行政调解可能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根据。

4、人民调解与其他民间调解有何区别?

人民调解与其他民间调解最根本的区别是,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遵照《宪法》规定经群众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织成员遵照法规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和主持调解,并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而其他民间调解的调解人员都不是经基层群众选举产生的,其他民间调解,有一些完全是群众自发的调解,无组织无章程的行为。

5、为什么说人民调解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促进和发展?

通过人民调解这种人民自己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使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得到落实。

人民调解对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广泛的坚实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仅减轻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能够促进和推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的民主进程,使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因此说,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能起到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作用。

6、为什么说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不仅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社会主义法制,即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方面。

人民调解把法律制度、执法、守法三方面体现于一身,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它具有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执法功能。

而执法即把法律具体地付诸实施,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程序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人民调解制度、公证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检察制度、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等。

在程序法律制度中,人民调解制度是一个基础性的环节。

没有人民调解这个环节,程序法律体系不能认为是完备的体系,这个体系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和作用。

另外,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可见人民解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7、为什么说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早在50年代,刘少奇同志就曾提出: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目标是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争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作为人民调解,它的基本目标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总目标相一致,但又有自己的具体特点,这就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自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来看,政法机关各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是系统工程脚中心环节,而群众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其中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治理活动,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基础部分,理所当然是依靠群众力量来减少犯罪,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从这种意上来说,刘少奇同志关于人民调解是“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论断,至今仍不过时。

8、人民调解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是怎样体现的?

人民调解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调解大量的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解除了其精神负担,增进了团结,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使人们都能心情舒畅地投人生产和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之中,对群众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不仅可以及早发现,而且可以就地解决,这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免除诉讼,避免因打“官司”而耽误生产和工作。

(3)人民调解组织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使基层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设想改革、抓生产。

(4)人民调解组织依照法律和政策,不仅及时调解农村中因争水、争田、争场院、争山林、争农机具等发生的生产经营性纠纷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调解了城乡集贸市场中因争摊位、争门店、抢生意、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而且积极预防、主动化解了企业改革中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职工与家庭之间发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同时还有效地化解了城市在市政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

这都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9、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对预防犯罪所发挥的特殊作用?

人民调解的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预防犯罪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为完成此任务,就要求人民调解做到:

抓苗头,把纠纷乃至犯罪尽早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犯罪的发生;从小事抓起,避免由小事变成大事,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恶性循环。

无数事实表明,民间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经常发生,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还会由此产生新的矛盾,出现矛盾的恶性循环。

调解人员利用自己生活在纠纷当事人身边的有利条件,及早发现矛盾,采取措施,尽快使民间纠纷在早期就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避免矛盾的恶性循环,达到对犯罪早期预防的目的。

10、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这工作方针有以下含义: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三是要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说明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

在这个方针中,“调”和“防”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调解工作做好了,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避免由纠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既要调解,又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

在预防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调中有防,寓防于调,防重于调。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与“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两个方面,“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强调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主动及时送交党委、政府或各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多种手段加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

11、怎么样妥善处理纠纷调解与预防工作的关系?

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调和防是辩证的统一关系,既要调解,更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在预防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

预防工作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预防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是预防新纠纷发生。

要求调解人员要及时进行调解,正确解决纠纷,特别对那些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更要抓紧工作,积极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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