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制度大全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大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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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制度大全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大全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

第一条矿井通风管理原则

1、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通风的技术管理工作,矿长负责矿井通风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

2、矿井通风设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安装。

3、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配。

4、每个用风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编写进作业规程。

5、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合理、可靠。

第二条主扇与局扇管理

1、地面主扇风机必须有专人管理和操作,操作者必须经培训合格。

2、主扇运行应有值班记录,并做到记录完整、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主扇不得任意停开,若遇停电等特殊情况停电和停风时,全矿井必须坚持“先停电、后停风,先供风、后供电”的程序。

4、井下局扇的安装、迁移、拆除,必须报矿长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和记录在通风管理牌板上。

5、井下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用风点不得任意停风。

第三条矿井测风与配风

1、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月将测风结果上报矿技术负责人。

2、根据采掘实际需要,随时对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和测定。

3、采掘工作面的配风,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计算,并调整井下配风设施。

4、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状况。

第四条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管理

1、每周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人员对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密闭、风门、风桥、风窗、测风站),并将检查及处理意见记录入册。

2、对临时性的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帘等),必须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3、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或变更设施工作状态的,按矿规定严肃惩处。

防瓦斯

第一条井下各用风地点空气中含瓦斯的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条矿井瓦斯检查及管理工作由当班管厢具体负责。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的配备

1、瓦检员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龄,初中及以上文化,年龄有22岁至45岁以下,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职工担任,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

2、瓦检员的数量配备应满足井下生产安全现场管理的需要,且符合规程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3、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瓦检员的业务学习,每年考核一次。

4、瓦检员井下值班不得空班漏检和误检,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四条瓦斯巡回检查及报表制度

1、对矿井井下各用风点和其他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每班按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2、瓦检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字记入瓦检手册,并取其最大值填在瓦检牌板上。

3、矿井瓦斯当班的检查记录,当日交由矿长审签存档。

4、矿井瓦斯旬报\月报由矿长汇总后,报送矿技术负责人签阅后存档。

第五条瓦斯的排放

1、个别地段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2、排放瓦斯的人员组织的排放记录、排放结果必须由矿制定专门措施并组织实施。

3、只有当排放地点及其相应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能结束排放工作,撤离岗哨人员,恢复供电或恢复生产。

防煤尘

1、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煤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矿井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

6、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本邻回采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采用独立通风,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栅或岩粉栅隔开;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

9、为防止煤尘飞扬,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控制矿井各井巷中的最高风速。

10、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1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粉尘测定仪表,并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12、矿井必须按以下规定定期检测井下粉尘浓度,并按时上报公司

(1)矿井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1次。

(2)采、掘工作面呼吸性粉尘浓度每季度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必须及时测定1次。

防火

第一节总则

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各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基建矿井的煤炭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3、矿长对本矿井防灭火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

4、矿井防灭火工程、措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费用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由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5、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防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二节自燃煤层开采

6、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凡经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自燃煤层,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均属于自燃矿井。

7、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自燃隐患: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CO,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炭、围岩、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8、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自燃火灾:

(1)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CO,且有上升趋势。

9、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认真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该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

(2)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自然发火期——从工作面自开切眼开采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

10、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自燃危险等级的划分严格按《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矿井自燃危险等级在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11、保证最少的煤柱留设、最小的煤层破坏、最低的漏风量、最高的回采率和最快的回采速度,是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原则。

1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13、开采自燃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14、开采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15、开采自燃的煤层,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以外的煤柱和顶煤,浮煤必须回收干净。

16、自燃煤层巷道的冒高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1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水泥、注惰性气体以及均压技术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18、开采自燃的煤层,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冒落严实;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30天。

19、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

20、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21、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风流的稳定性。

22、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

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5、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和突出孔洞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三节防止电气火灾

26、煤矿井下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27、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8、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组成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29、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运程控制装置。

30、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运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31、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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