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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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目录

1、总则··············································2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4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6

4、附件·············································11

 

1、总则

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

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进行虚线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略作调整。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控规导则是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主要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将分区规划的有关内容转化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主要在编制单元内部,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包括五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指导性内容是依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按照规划合理性,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和空间形态的总体安排,以指导规划管理和控规细则的编制。

2.1强制性内容

2.1.1“五线”控制

(1)道路红线控制

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30米)的控制红线和转弯半径;1、2、4号线快速轨道交通控制线。

(2)绿地控制

确定城市市、区级公园绿地界线;确定重要的城市防护绿地界线(包括三环线防护绿地界线;江、河、湖、山体(详见(4))的防护绿地界线;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界线;17类主要的市政基础设施(详见(5))的防护绿地界线)。

(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

确定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线。

(4)水体保护蓝线

确定江、河、(包括长江、汉江)、湖(包括主城区小南湖、换子湖、菱角湖、西湖、北湖、竹叶海、塔子湖、机器荡子、后襄河、四美塘、野芷湖、杨春湖、东湖、沙湖、内沙湖、月湖、三角湖、莲花湖、南太子湖、北太子湖、龙阳湖、墨水湖、紫阳湖、南湖、水果湖、晒湖等26个湖泊)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5)城市基础设施黄线

确定铁路线、堤防保护线、排水廊道线、11万伏以上的高压廊道线和水厂、电厂、气源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公交场站、给水加压站、雨水泵站、

变电站、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和环卫车辆停保场等市政设施,共16类;

2.1.2公益性公共设施

确定各类市、区(包括行政区和地区)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控制规模和点位;确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控制规模和控制范围;确定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控制规模和点位;确定武汉市中小学教育设施规模和控制范围。

2.2指导性内容

2.2.1功能定位

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的描述,突出其功能的特殊性。

2.2.2人口容量

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的居住人口数量,按人口密度分区控制指标确定。

2.2.3用地性质控制

包括主导用地控制和用地非兼容性控制。

主导用地控制是为确保编制单元主导功能的实现,通过确定编制单元用地平衡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提出主导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下限;用地兼容性控制参照《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控制要求》。

2.2.4开发强度指引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控制编制单元强度分区,对编制单元的开发强度进行总体控制,形成分区开发强度指引。

2.2.5特色意图区控制指引

根据《武汉市空间形态特色研究》的要求,对分区城市特色进行进一步研究,

确定控规编制单元的特色等级,明确特色意图区的特色定位、建筑高度和历史地段划定控制范围线。

2.2.6市政设施控制指引

公共停车场和加油站加汽战的控制规模和点位;快速轨道交通控制范围线(除1、2、4号线以外快速轨道线);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控制指标。

2.2.7指标控制体系

居住区以下级别的各类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武汉市地方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绿化指标和控制要求。

2.2.8规划管理单元控制

在分区范围内,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基础,初步划定规划管理单元。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控规细则以《控规导则》为依据,以控规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分区规划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所提出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行进一步落实和细分,是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

其内容包括强制性和指导性两个部分。

3.1强制性内容

3.1.1指标控制体系

(1)管理单元划分

落实和校准各管理单元范围线。

(2)用地性质控制

确定各管理单元的主导用地性质和用地非兼容性控制。

主导性质按照管理单元承担的市、区级重要功能或用地规模超过50%的使用功能确定。

(3)平均净容积率

确定各管理单元平均净容积率。

3.1.2“五线”控制

(1)道路红线控制

落实《控规导则》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快速轨道线(≥30米)的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城市支路(旧城≥7米,新区≥15米)的位置、标准断面红线宽度。

(2)城市绿线控制

落实《控规导则》对市、区级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居住区级城市公共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的规模和界线,确定街头绿地的规模和点位;

划定管理单元中的生产绿地以及用于城市道路、主要市政基础设施、水体保护、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防护绿地界线。

对城市绿线控制用地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即不得对用地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作出更改,但可根据下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方案对用地的边界形状略作调整。

在城市绿线控制用地内,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其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及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防护绿地内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和其他小型市政设施。

(3)城市紫线控制

落实《控制导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市级、区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4)城市蓝线控制

落实《控规导则》对水体保护蓝线的控制要求。

(5)城市黄线控制

落实《控制导则》对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的控制要求。

进一步确定公共停车场、通信机楼、邮政局、加油加气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点位控制要求。

确定污水泵站、储气站、天然气接收站、热力中继泵站、及其他专用管廊的规模及界线。

对黄线控制用地采用虚线控制和点位控制两种方式。

要求进行虚线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对其用地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作出更改,但可根据下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方案对用地的边界形状略作调整;要求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它项目进行联合建设,并在用地一览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用途、面积、配置要求等。

3.1.3公益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

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非经营性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落实《控规导则》对市、区级公益性公共设施的控制要求。

划定居住区级公益性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规模、数量和附属控制要求。

确定居住区级以下级别公益性公共设施点位和规模。

在确定设施点位和规模的前提下,公益性公共设施可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和点位控制方式,由用地控制变为指标控制予以落实。

3.2指导性内容

3.2.1指标控制体系

(1)净用地面积:

确定管理单元净用地面积(单元内各地块净用地面积之和),单位为公顷。

(2)人口容量:

依据《控规导则》的人口容量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的人口规模。

(3)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根据《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及可兼容性质。

(4)容积率控制:

根据《控规导则》对开发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居住、公共设施、工业等用地的基准容积率及极限容积率。

(5)建筑总量控制:

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筑总量上限控制要求。

(6)绿地率控制:

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绿地率下限控制要求。

(7)建设密度控制:

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设密度上限控制要求。

(8)配套设施:

参照相关规划法规,根据管理单元内用地性质,确定规划配置的居住区以下级别配套设施内容及数量,包括开闭所、公共厕所、托儿所、邮电所、街道办事处等。

(9)停车泊位:

参照相关规划法规,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下限。

(10)地下空间开发指引:

明确地块地下空间的建设容量及指导建议,明确地下空间之间及与其他地下设施的连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强度、功能、深度及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意见。

(11)建筑限高控制指引:

依据《控规导则》以及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需要,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筑高度上限,作为地块规划建设咨询的依据。

(12)建筑退界:

确定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下限值。

(13)出入口控制:

确定允许的适宜机动车开口位置或不允许开口的限制地段。

3.2.2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

特色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及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轨道交通建设等需要,具有特殊规划建设控制及管理要求的区域。

根据管理单元中的特色意图区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

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确定特色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

 

4、附件

控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指导文件和基础图件三部分。

其中法定文件是对五线控制、公共设施控制等强制性控制内容的规定;指导文件是对用地功能、人口规模、建设高度控制、特殊意图区控制等内容的规定,基础图件是为制定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所进行的规划研究成果的汇编。

4.1控规导则成果内容

4.1.1法定文件

文本和图件,文本是对编制单元强制性内容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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