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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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5月23日印发的《松溪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松安委〔2008〕4号)同时废止。

 

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松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松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

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

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县政府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调集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县政府安办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

(4)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县财政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8)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县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10)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旅游团队、星级饭店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和渔业生产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3)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6)县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7)县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8)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负责地震监测,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9)县气象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0)中国电信松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松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松溪分公司:

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21)县供电公司:

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22)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3)县内有关保险公司:

负责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按照保险合同开展好理赔工作。

(24)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一般事故发生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等。

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3.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属企业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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