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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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附件7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6.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8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1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2-15万元的罚款

6.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6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10万元的罚款

6.3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处100-300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处300-500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处500-7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处700-1000元的罚款

6.4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物运输50吨级(客运船舶5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40万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运输100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40-6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运输1000吨级(客运船舶300客位)以下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60-8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物运输超过1000吨级(客运船舶超过300客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80-100万元的罚款

6.5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较重

以欺骗手段获得许可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以贿赂等手段获得许可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10-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6

出租、出借、倒卖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轻微

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7万元的罚款

一般

超过200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11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1000载重吨的船舶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1-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5000载重吨的船舶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6.7

伪造、变造、涂改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伪造、变造、涂改营运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涂改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变造、涂改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5万元的罚款

6.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轻微

保险或担保金额1万元以下

处2-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一般

保险或担保金额1万元以上

处3-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较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5万元以上

处5-6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严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上

处6-8万元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特别严重

保险或担保金额50万元以上

处8-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6.9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提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信息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提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提前公布相关信息,造成货主、旅客经济损失的

处1-2万元的罚款

6.10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拒不改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一般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经责令拒不改正

撤销许可

6.11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一般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撤销许可

6.12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未造成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13-1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处16-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一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5-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两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6-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无证

处8-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14

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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