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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试验与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试验与验收规范

1.1一般规定

1.1.1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1.1.2燃气管道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时,应单独进行试压。

1.1.3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1.1.4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

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间距可按表1.1.4确定。

表1.1.4安全间距

管道设计压力(Mpa)

安全间距(m)

>0.4

6

0.4~1.6

10

2.5~4.0

20

1.1.5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1.1.6吹扫和待试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试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部门的签字。

1.1.7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段必须全部开启。

1.1.8在对聚乙烯管道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吹扫及试验时,进气口应采取油水分离及冷却等措施,确保管道进气口气体干燥,且其温度不得高于40℃;排气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9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

1.2管道吹扫

1.2.1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要求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1.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符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100mm或长度小于100m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1.2.2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3.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4.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燃气表等设备等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5.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

7.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8.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它作业。

1.2.3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2.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必须采取平缓过渡对焊,吹扫口直径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表1.2.3吹扫口直径(mm)

末端管道公称直径DN

DN<150

150≤DN≤300

DN≥350

吹扫口公称直径

与管道同径

150

250

3.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当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宜分段吹扫。

4.当管道长度在200m以上,且无其它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吹扫阀,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当管道长度不足200m,可采用管段自身储气放散的方式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5.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检验,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等其它杂物为合格。

1.2.4清管球清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直径必须是同一规格,不同管径的管道应断开分别进行清扫。

2.对影响清管球通过的管件、设施,在清管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3.清管球清扫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1.2.3条第5款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可采用气体再清扫至合格。

1.3强度试验

1.3.1强度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1.3.2管道应分段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管道分段最大长度宜按表1.3.2执行。

表1.3.2管道试压分段最大长度

设计压力PN(MPa)

试验管段最大长度(m)

PN≤0.4

1000

0.4<PN≤1.6

5000

1.6<PN≤4.0

10000

1.3.3管道试验用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表均不应少于两块,并应分别安装在试验管道的两端。

1.3.4试验用压力计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

1.3.5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应符合表1.3.5的规定。

表1.3.5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

管道类型

设计压力PN

(MPa)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

(MPa)

钢管

PN>0.8

清洁水

1.5PN

PN≤0.8

压缩空气

1.5PN且≮0.4

球墨铸铁管

PN

1.5PN且≮0.4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

PN

1.5PN且≮0.4

聚乙烯管

PN(SDR11)

1.5PN且≮0.4

PN(SDR17.6)

1.5PN且≮0.2

1.3.6水压试验时,试验管段任何位置的管道环向应力不得大于管材标准屈服强度的90%。

架空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

试压宜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1.3.7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16805的有关规定。

1.3.8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露、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小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1.3.9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将管道中的水放(抽)净,并应按本规范1.2节的要求进行吹扫。

1.3.10经分段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1.4严密性试验

1.4.1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回填后进行。

1.4.2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等级、最小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表1.4.2的要求。

表1.4.2试压用压力表选择要求

量程(Mpa)

精度等级

最小表盘直径(mm)

最小分格值(MPa)

0~0.1

0.4

150

0.0005

0~1.0

0.4

150

0.005

0~1.6

0.4

150

0.01

0~2.5

0.25

200

0.01

0~4.0

0.25

200

0.01

0~6.0

0.1;0.16

250

0.01

0~10

0.1;0.16

250

0.02

1.4.3严密性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小于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

2.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0.1MPa。

1.4.4试验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

对设计压力大于0.8Mpa的管道试压,压力缓慢上升至30%和60%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稳压30min,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继续升压。

管内压力升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

1.4.5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24h,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

修正压力降应按下式确定:

⊿P’=(H1+B1)-(H2+B2)(273+t1)/(273+t2)(1.4.5)

式中:

——修正压力降(Pa);

H1、H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压力计读数(Pa);

B1、B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气压计读数(Pa);

t1、t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管内介质温度(℃)。

1.4.6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1.5工程竣工验收

1.5.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5.2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资料齐全。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监理单位具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1.5.3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作好整理和移交工作。

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它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图纸:

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它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清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它合格记录。

1.5.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1.5.2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它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建设单位组织勘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

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

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1.5.5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3.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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