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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和事业部设备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参股单位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设备是指生产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和生产设备即三、四、五类固定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设备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施工特点,研究制定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三)负责集团公司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和指导;对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起重量900kN以上、起重力矩6000kN·m以上的大型起重设备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对设备资产调拨、报废进行审核和鉴定。

(五)规范集团公司施工现场设备租赁、使用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七)负责对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八)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

(九)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推广先进的修理工艺。

(十)负责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参加行业设备管理先进企业评优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颁发的设备各项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设备管理细则。

(二)负责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租赁、调剂、改造、报废、处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负责新购、新制、改造、大修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

(四)负责设备指标的统计,按上级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五)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七)参加设备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

(八)负责设备的报废鉴定、申报工作。

(九)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设备购置管理

第六条设备的购置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单位在设备购置之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优选最佳机型,力争以最少的投资达到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七条购置的前期管理

(一)在设备选型时要进行多厂家的技术、经济比较,必须对设备的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互换性、耐用性、配套性、环保性、节能性进行技术分析,必须做到技术上相对先进,价格上有竞争力。

(二)在投资前必须对设备的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以投资后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使投资费用和维持费用在寿命周期内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规范和使用规定。

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还应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四)在选型时应考虑产品质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运输方式、配件供应等,全面衡量择优选型。

第八条购置管理

(一)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二)购置单台5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向集团公司上报申请及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购置单台5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验收管理

(一)新购置的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设备的外观检验、空运转检验、带负荷检验等技术验收工作,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还应在属地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后,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二)对技术、结构复杂、价格较高的大型设备和配套设备,由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生产厂家,共同进行技术性能验收并将原始资料和技术验收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三)进口设备到港后应立即会同厂家或代理商、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四)设备技术验收合格,经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帐。

第四章设备资产管理

第十条设备资产管理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施工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企业维持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

主要包括资产统计、设备技术档案、设备调剂、设备报废等几方面。

第十一条设备统计管理

(一)设备统计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进行科学管理和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主要任务是掌握企业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增减及分布情况;统计设备使用、安全、完好率和利用率等;及时准确上报设备各种报表。

(二)设备统计指标

1、设备完好率:

指报告期内完好台日数与制度台日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设备台日完好率=

×100%

2、设备利用率:

指报告期内实作台日数与制度台日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设备台日利用率=

×100%

3、动力装备率:

指报告期末自有设备的动力数(千瓦)与全部职工人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动力装备率(千瓦/人)=

4、技术装备率:

指报告期末自有设备的净值与全部职工人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技术装备率(元/人)=

5、设备新度系数:

指设备净值与原值的比值,是反映设备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新度系数=

×100%

6、其他有关指标,如设备事故频率、特种设备定检率等也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指标。

(三)统计范围

1、设备的统计范围包括出租外单位使用的设备,已向上级申请报废、盘亏的设备在未批准前仍应统计在内,不包括租入的设备。

2、计算完好率、利用率设备目录:

(1)单斗挖掘机

(2)推土机

(3)铲运机

(4)履带式起重机

(5)轮胎式起重机

(6)汽车式起重机

(7)塔式起重机

(8)载重汽车

(9)自卸汽车

(10)拖车车组(20吨及以上)

(11)装载机

(12)专用车辆,其中:

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

(13)空压机(6立方米及以上)

(14)打桩机

(15)压路机

(16)桥(门)式起重机(10吨及以上)

(17)卷扬机

(18)机动翻斗车

(19)锻压设备(100吨及以上)

(20)金属切削机床

(21)施工升降机

(22)混凝土搅拌站

(23)盾构机

(四)设备统计要求

各单位分别在半年、全年后20日内将设备统计半年报表、年报表报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每半年在设备统计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一)设备技术档案是科技档案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它直接为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更新、改造和科研等方面工作提供技术资料和依据。

(二)设备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配件目录、进口设备的各种海关单、商检单等)、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履历书和技术资料等。

(三)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履历书填写规定,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利用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

(四)设备调拨出所管辖范围时,应将该设备全部技术档案一并随机转交给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设备调剂管理

(一)为了使现有的设备更好的为施工生产服务,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设备综合效益,对闲置设备应进行内部调拨或对外出售。

(二)闲置设备经使用单位申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后,可在集团公司企业间进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调拨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持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三)集团公司内部不需用的设备,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对外出售,出售价格应不低于设备净值。

(四)对涉及符合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委发〔2012〕4号)文件中所列重要实物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等)的转让事项,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进行。

固定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并将转让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设备报废管理

(一)报废设备是指经技术鉴定,设备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设备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无改造意义的;设备修理费用高,无大修价值的;设备属于淘汰型,无配件供应来源的。

(二)设备报废分为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

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已满,由于不能继续使用或不经济使用所致的固定资产报废;非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包括因不可抗力、责任事故或被盗等原因引致的报废。

(三)申报与审批

使用单位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应进行自检,报废设备申报应帐物相符,核实无误(设备实物的编号、型号、规格及出厂日期等应与设备台帐一致)。

在此基础上填报《设备报废申请表》,上报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

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对《设备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进行帐物核实汇总,按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求的时间上报集团公司。

报废设备实行审查批准与备案存档制度,按类别、额度分项范围如下:

额度

类别

审查批准(金额)

备案存查(金额)

原值(元)

净值(元)

原值(元)

净值(元)

三、施工机械

20000以上(含)

5000以上(含)

20000以下

5000以下

四、运输机械

20000以上(含)

5000以上(含)

20000以下

5000以下

五、生产设备

20000以上(含)

5000以上(含)

20000以下

5000以下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上报的报废设备进行帐物核实。

各单位在接到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进行帐物处理。

非正常报废设备,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相应的报告,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报废设备的处理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一律不准使用,应尽量集中存放,不得随意拆卸、丢失和处置。

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应根据审批意见共同进行实物报废或变卖等清理处置。

非正常报废设备处理,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出具处理意见,尽量减少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设备租赁与安装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租赁前的资格预审

(一)设备租赁前或者分包单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设备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符合相关规定。

(二)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对出租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设备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检测报告、有关人员资格证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租赁。

(三)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应从各单位《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应优先选用集团内部单位自有设备,充分发挥集团内部单位具有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化管理优势。

《合格供方名录》中单位必须具有“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且不在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内。

(四)建筑起重机械应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且符合下列要求:

1、租赁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不应超过8年;

2、租赁起重力矩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不应超过10年;

3、租赁起重力矩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不应超过12年;

4、租赁施工升降机(SC型)出厂年限不应超过7年;

5、租赁物料提升机的出厂年限不应超过5年。

第十六条设备的租赁管理

(一)租赁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在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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