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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的特征

  篇一:

第一节集体合同的概念

  第一节集体合同的概念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订立的,就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具体贯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不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它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本质是提升劳动条件,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特定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和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即全体劳动者。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

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提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是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故又称为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内容不同。

  单个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全体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是全体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等。

  3.效力不同。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

  4、合同的目的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

  5、合同的形式不同。

  按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6、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成立;而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劳动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是全体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集体协商,制定草案2.职工讨论,通过草案

  3.签字上报、审查备案4.即行生效、公布履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

  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案例:

集体合同的订立

  XX年初,某企业300多名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

由于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委托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2月21日,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

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

双方讨论协商,基本达成一致。

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

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

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争议。

  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

  双方的代表不符合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

  ★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如下不规范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但本案在通过集体合同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不能生效。

  第三节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三)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四)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五)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二、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双方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3、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生效。

  

(二)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副本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应该提供相关证明

  三:

集体合同的效力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

  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每月发一次。

在这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与工会协商,新近签订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

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

谷先生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但年终过后,没有得到第13个月工资,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

但企业认为它与谷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对此要求不予同意。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1、劳动合同内容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谷某能否得到第13个月工资?

  分析结论: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若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谷某能得到第13个月工资。

虽然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生年终第13个月工资。

  篇二:

第四章集体合同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案

  第四章集体合同

  本章简介: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劳动者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较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集体合同的作用,通过工会与雇主的协商甚至斗争,较好地平衡了劳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减轻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负担。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也在逐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但由于我国工会组织的不够发达且职能混乱,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还远不够成熟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章主要介绍集体合同的发展、作用、订立、合同条款及其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本章课时:

2

  第一节集体合同概述

  教学环节:

  I.目标投放

  1.了解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2.领会集体合同的作用

  II.新授

  一、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争取人权和维护利益而坚持斗争的产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集体协议的国家。

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各国普遍实行集体合同,但集体合同只是“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

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集体协议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合同制度已普及于各市场经济国家,成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

此后,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发展,到现在已日臻完善,成为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我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作了原则规定,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专章对集体合同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有很大差距。

  二、集体合同的作用

  

(一)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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