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高分笔记中级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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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高分笔记中级经济法

经济法:

简答题的答题模式:

判断+“根据规定”+具体分析

问及日期时,依据题目信息答出具体的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相关大题中,前面各小问不一定包含了所有纳税调整事项,最后计算一定检查是否遗漏其他调整事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计算当月进项税额,应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支付境外费用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步)

零税率项目的销项税额为0但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征税项目(不属于征税范围)销项税额为0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项目销项税额为0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且可抵扣进项税额;

单方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遗嘱(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不是单方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3: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滥用代理权(无效)3: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

1)期满、完成2)取消委托、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4)被代理人法人终止

法定/指定代理终止:

1)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取得民事行为能力3)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

不适用《仲裁法》:

与人身有关的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对法院受理案件的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无效4:

超越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开庭不公开;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多数意见);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应当公开,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

简易程序的开庭方式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管辖(立案在先):

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2: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运输工具)4: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

人身保险2:

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2: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强制执行程序期间为2年(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3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知道)、船舶油污损害(发生,最长6年)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不适用诉讼时效3:

存款、债券、出资

决议:

特别决议4+1(有限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为出席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上市公司普通决议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2人以上200以下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监事无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对公司债权人抗辩);增资时,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垫资的抽逃出资,第三人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或全部,可以对股东权利合理限制/全部,经催告后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违法犯罪货币出资的,应当拍卖变卖处置该股权,不能直接抽出出资财产

股东会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大会(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会议记录:

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每届任期≤3年)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监事会(≥3人,国有独资公司≥5人,每届任期=3年)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临时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持有10%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5: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15日前通知)

临时股东会与股份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相同3: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监事会、1/3以上董事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同股份公司),监事会1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且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强制审计;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国资管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管指定;经国资管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曾有前三项情形;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咨询服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董监高5: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黑五类被判刑罚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负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负较大数额到期债务尚未偿还

董事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职权包括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实际出资人转正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名义股东将其名下的股权处分的,善意受让人可取得股权

股权转让后未登记原股东再处分的,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股权,但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办理登记有过错的董、高、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三类人的责任)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3:

连续5年不分配且该5年连续盈利;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达成协议、90日内起诉)

回购公司股份4:

合并分立的异议、合并(6个月)、减资(10)、奖励职工(1年)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5: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发债、利润分配;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5:

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35%,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申请登记

优先股表决权4(出席+≥2/3&出席+≥2/3):

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优先股部分;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10%;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25%的限制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5日)组成清算组清算1)导致财产贬值毁损,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主要财产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申报债权(同合伙企业)(合并分立无需清算)

自行清算的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合伙企业为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的清算组:

股东、董监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人员

股东提请解散(2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单独或合计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合并、减资(决议日起10日,30日,30日,45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10日、30日)都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分立、增减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其他内容变更应当30日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5日)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先约定后法定:

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1/2)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为中国的一个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不得作为投资人6: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解散3: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债权人5年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5: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提前30日)/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提前30日)应通知;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执行人有监督和撤销权,执行人有异议权)

合伙损益分配顺序: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同企业所得税)

当然退伙4:

自然人死亡、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不包括);资格丧失;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除名4: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时生效,异议30日内起诉)

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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