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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

  篇一: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

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请注明出处:

  篇二: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怎么办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怎么办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我们该怎么办,有哪些处理的方式呢。

  【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不能实现借贷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对于此类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形对其财产后果进行处理。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处理方式的三种方式

  1、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返还财产是单方返还,亦即借贷人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金钱或有价证券返还给出借人。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具有民事制

  裁性质。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追缴的方式适用于故意的违法行为。

追缴的内容不仅包括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同时也包括履行过程中交付的钱款或有价证券。

  2、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合同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篇三: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XX-08-17沃华律师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的知识拓展

  民间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

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

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篇四:

如何避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何避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已经逐步合法化,合同是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民间借贷合同如何写可以避免无效的发生,以下注意事项需要留意,为今后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一、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8、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有必要公证吗

  经过公证的借贷协议在出现纠纷时具有较强的证据力,相对而言出现的纠纷会少一些,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维护合法权益。

办合同公证,公证处要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办公证你的合同如果已经由法律专业人士严格把了关的话,应该说法律效力区别不太大。

如果办赋予强制效力公证,债权人等于提前拿了法院判决。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五:

企业间

  企业间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20XX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

  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企业间,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

(刘伟英)

  (:

丽水日报责任xx:

叶丽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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