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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规则

Xx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规则(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青海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纳税服务点

本规则所称纳税服务点是以税务工作流程为主线,以工作岗位为载体所设定的各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和要求。

纳税服务点既与税务管理行为、税收执法行为紧密结合,又侧重于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3岗位

(1)本规则按业务性质划分了县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和管理工作的36个基本岗位。

具体有文书受理岗、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管理岗、委托代征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综合管理岗、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税收计会统岗、税收票证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岗、代开发票管理岗、举报管理岗、举报受理岗、纳税评估岗、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岗、档案管理岗、减免税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税务听证岗、税务行政复议岗、税务行政赔偿岗、咨询服务岗、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1.4流程

本规则涉及了49项工作业务流程。

具体有:

(1)设立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3)代扣代缴登记;(4)外出经营管理;(5)外来经营管理;(6)委托代征管理;(7)代售印花税票;(8)停(复)业登记;(9)注销税务登记;(10)欠税公告管理;(1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12)银行账号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13)延期缴纳税款管理;(14)延期申报管理;(15)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16)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管理;(17)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18)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9)纳税人(首次)购领发票;(20)发票担保管理;(21)发票领购簿的遗失管理;(22)发票缴销管理;(23)停供发票管理;(24)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25)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26)举报案件受理管理;(27)举报奖励管理;(28)纳税评估;(2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30)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31)减免税管理;(32)退税管理;(33)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34)纳税申报管理;(35)税款征收管理;(36)税务稽查;(37)税务听证;(38)保密;(39)回避;(40)简易程序处罚;(41)一般程序处罚;(42)税收保全;(43)税收强制执行;(44)限制出境;(45)税务行政复议;(46)税务行政赔偿;(47)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48)税收宣传;(49)纳税咨询

1.5责任分工

(1)本规则由所涉及岗位贯彻落实。

(2)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本规则的执行,执法监察科负责本规则的执行评价。

2.细则

2.1.设立税务登记

2.1.1工作流程

(1)资料接收

(2)审核

(3)核准登记

(4)证件、资料发放

(5)违法处理

(6)信息、资料传递

(7)资料归档

2.1.2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管辖权限,对不属于本税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当场指引告知。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4)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纳税人要求查验收费证明或文件的,当场提供。

(5)对其他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登记资料,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领取。

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在3日内提醒。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内部信息比对稽核,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是否有重码问题,存在问题的在接收资料3日内告知纳税人。

(2)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其他相关登记信息,按规定期限将《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税种登记,登记完毕收回前述表证资料。

(3)正确制作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需要购领发票的和有关资料传递至发票综合管理岗,进行发票种类认定。

不需要购领发票的,留存资料后,将相关证件资料传递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4)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3日内在国税部门传递的资料上审核盖章,留存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岗,同时退回。

(5)发现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处罚程序中“违法处理、简易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的规定处理,纳税服务点相同。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督促办理。

(2)对逾期尚未申报办理的,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处罚程序处理。

(3)完成税种登记,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等资料,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信息,确定、登记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并签字确认后,将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传递到纳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告知纳税人须知事项,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4、税源管理岗

(1)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定纳税人是否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将已核准(取消)的申报方式信息传递到相关岗位。

(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6、发票综合管理岗

(1)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资料,进行发票种类认定,制作《普通发票领购簿》,一起退回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资料

(2)将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岗。

2.2.变更税务登记

2.2.1工作流程

(1)资料接收

(2)审核

(3)核准变更登记

(4)证件、资料发放

(5)违法处理

(6)信息、资料传递

(7)资料归档

2.2.2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管辖权限,对不属于本税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当场指引告知。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纳税人。

(4)需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纳税人要求查验收费证明或文件的,当场提供。

(5)对其他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登记资料,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领取。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据实核定《税务登记变更表》中各项内容及其他相关登记信息,涉及税种变更的按规定期限将《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税种登记,登记完毕收回前述表证资料。

(2)正确制作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约定期限向纳税人发放证件资料,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在3日内提醒。

(3)发现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处罚程序中“违法处理、简易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的规定处理,纳税服务点相同。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督促办理。

(2)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处罚程序处理。

(3)完成税种变更登记,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告知纳税人须知事项,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4、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管理岗

(1)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定纳税人是否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将已核准(取消)的申报方式信息传递到相关岗位。

(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代扣代缴登记信息、核准停复业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2.3.代扣代缴登记

2.3.1工作流程

(1)资料接收

(2)审核

(3)核准登记

(4)证件、资料发放

(5)信息、资料传递

(6)资料归档

2.3.2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扣缴税款登记表》及相关的证件、资料,查验扣缴义务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扣缴义务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扣缴义务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交扣缴义务人。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扣缴税款登记表中的内容制作《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正确制作《扣缴税款登记》及其副本,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约定期限向纳税人发放证件资料,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在3日内提醒。

3、税源管理岗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督促办理。

(2)对逾期未办理扣缴登记的,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处罚程序处理。

4、税源管理岗

(1)接收由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定扣缴义务人是否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将已核准(取消)的申报方式信息传递到相关岗位。

(2)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不能采纳意见的说明原因。

5、纳税申报管理岗

接收税务登记管理岗传递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代扣代缴登记信息、核准停复业信息、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等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应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据及信息,减轻纳税人负担。

2.4.外出经营管理

2.4.1工作流程

(1)资料接收

(2)核发

(3)核准登记

(4)核销

(5)资料归档

2.4.2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的证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纳税人补充修改的,当场帮助完成,接收资料后立即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2)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资料后,当天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2、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资料的当天,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立即将资料退回至文书受理岗,该项工作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应在当日完成,如遇岗位人员缺席,应由授权或替代人员完成。

(2)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5日内,提醒纳税人办理核销手续。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应在接收资料当天完成。

2.5.外来经营管理

2.5.1工作流程

(1)资料接收

(2)登记

(3)核准登记

(4)资料归档

2.5.2涉及岗位及纳税服务点

1、税务登记管理岗

(1)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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