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控制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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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控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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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一个变更控制系统,确保公司所有变更活动均可按标准程序进行实施,使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都得到评估和管理。
2范围:
变更控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新产品的上市和现有产品的撤市;
2.2厂房、设施和设备的变更;
2.3检验方法的变更,包括取样方法、条件的变化,样品制备和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照品配备方法的变化,检验仪器型号的改变等;
2.4质量标准的变更;
2.5在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备案的技术文件的变更;
2.6生产工艺的变更;
2.7物料供应商的变更;
2.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变更;
2.9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如清洁和消毒方法的变更、计算机系统的变更等;
2.10因文件、记录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大,不在本规程中做详细规定,文件、记录的变更程序按《文件管理规程》,“文件、记录变更”项下所述进行。
3职责
3.1总体职责:
3.1.1生产工艺变更由生产技术部提出;
3.1.2厂房、设施和设备的变更由工程技术部提出;
3.1.3检验方法的变更由质检部提出;
3.1.4质量标准的变更、在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备案的技术文件的变更由技术开发部提出。
3.2各职能部门职责:
3.2.1技术开发部、生产技术部和生产车间负责提出对生产工艺的变更。
3.2.2工程设备部、仓管、生产技术部和生产车间负责提出对厂房、设施与设备的变更。
3.2.3质监部QC负责提出对分析方法等的变更,以及提供变更数据分析的支持依据。
3.2.4供应部、生产技术部和生产车间负责提出对物料供应商的变更。
3.2.5质监部QA负责审核工艺、原辅料、包材、包装和标签、设备设施、厂房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
3.2.6公司质量受权人负责审批所有的变更。
3.2.7销售部负责向产品销售客户提供变更的有关信息。
3.2.8技术开发部负责向SFDA、GDDA或其他药监注册部门提供相关的变更信息。
3.3、具体职责:
3.3.1、变更申请部门的职责:
(1)向主管部门或分管系统的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变更申请;
(2)负责提供变更申请所需的支持性材料,如:
数据和信息的收集;
(3)变更批准后,实施变更前配合组织培训及执行具体的变更;
(4)变更实施后跟踪信息的整理;
(5)收集相关的数据并送质监部归档。
3.3.2、变更所属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施变更前的对比性试验及评估变更可行性;
(2)撰写评价报告;
(3)负责变更项目的审核;
(4)变更批准后,监督执行部门实施变更工作;
(5)组织变更实施后的再评价。
3.3.3、质监部(QA)的职责:
(1)审核评定变更申请的类型(分级为:
微小变更、一般变更、重大变更);
(2)参与变更的评估;
(3)审核变更项目;
(4)监督变更的实施过程及部分变更后的跟踪确认;
(5)变更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
3.3.4、质量、技术、生产、设备等部门主任的职责:
(1)参与变更的评估;
(2)实施所分管系统的变更审核;
(3)批准对药品质量无影响的微小变更的实施。
3.3.5、公司总经理、质量受权人、公司生产负责人、公司质量负责人:
(1)参与重大变更的评估;
(2)公司生产负责人、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核所分管系统中对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微小变更、一般变更及重大变更的实施计划;
(3)质量受权人批准对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微小变更及一般变更的实施;
(4)质量受权人审核重大变更的实施计划;
(5)公司总经理批准重大变更的最终实施。
4变更分级:
根据变更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含中间产品)的影响程度,变更划分为三级,即微小变更、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4.1、微小变更:
指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变更,可用确认或验证的结果支持的变更,微小变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生产工艺过程中增加检测项目;
b.由于药品药典或国家标准升级改版而进行的更改;
c.修改非关键原料的分析方法;
d.修订参数限度;
e.实验过程微小的变更;
f.设备备件结构、功能等的变更;
g.质量保证体系等同或升级的变更;
h.其他生产过程中可控范围的参数或质量内控标准的轻微调整。
4.2、一般变更:
指对产品质量、性能、生产技术水平可能产生一般影响的变更。
一般变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关键工序变更同类型或相似的设备;
b.非关键工艺条件和参数的变更,如原辅料、溶媒的调整、设备拆装顺序以及加料顺序的改变等;
c.工艺控制参数变更至更严格的范围或采用新的标准更高的中间体检验方法;
d.产品外包材的变更;
e.标签的变更;
f.生产辅助设备(动力设施、计量器具)的变更;
g.生产及质量管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变更;
h.产品的仓储条件及运送方法等的变更;
i.非关键物料供应商的改变;
j.原材料、中间体、成品以及过程分析的分析装置的变更;
k.厂房或生产地址的变更(生产工艺不发生变化);
l.批产量超过原设备产能计算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仅限于减小或扩大生产的变更,如使用不同产量的设备);
m.物料质量标准中新增加检验参数,及变更或替代所增加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
n.生产工艺中一般变更引起的杂质或产品理化性质方面的变更;
o.其他对产品质量、性能、生产技术水平产生一般影响的变更。
4.3、重大变更:
对中间体或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变更,对质量影响分为降低、等同、提高;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关键工序工艺改变或原料、辅料成份(原辅料配比)的改变;
b.使用的起始物料和关键原料的改变(包括关键供应商和变更);
c.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改变;
d.产品内包材的变更;
e.关键工艺条件和参数的改变;
f.产品质量标准的变更;
g.产品有效期的变更。
5变更流程
5.1变更申请企业所有员工均可就其认为有必要进行变更、改善或改进的项目,按本流程提出变更申请。
5.1.1变更申请人须填写《变更申请计划表》,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或需求,由其直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至质量管理部门的变更控制专人处。
5.2变更申请的编号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由指定的变更控制专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变更类型、级别进行界定,并给出变更编号。
变更编号的编码原则见5.11.1“变更项目的编号管理”。
5.3变更申请的评估和审核
5.3.1变更控制专人将编号完毕的《变更申请计划表》交回申请发起部门的负责人。
5.3.2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的微小变更由提出变更申请的部门自行评估、审核、实施,变更完成后报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5.3.3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变更应由提出变更申请的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审核,质监部必须参与评估和审核。
5.3.4评估、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对申请的客观评价,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申请及理由;
b.因实施该变更而产生的费用、产品成本的增加或降低;
c.开发部门应特别注意启用前是否需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d.各部门的实施计划;
e.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对比实验、是否需要验证、是否需要增加产品的质量检查项、是否需要进行稳定性实验;
5.3.5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导致的风险、效果进行评估。
5.3.6评估小组成员将各自意见、理由及实施计划写入评估报告,作为《变更申请计划表》的附件,在6个工作日内交由变更控制专人整理汇总后交至质监部。
5.4变更申请的批准质监部根据各部门意见给出审核评估意见。
5.4.1对无异议的变更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意见;
5.4.2对有异议的变更申请应综合评估,有必要时可再次召开评估、审核会议,最终由质监部作出结论。
5.5变更控制专人应将变更实施计划汇总整理,作为《变更申请计划表》的附件,一并递交至质监部。
5.6变更计划的备案和批准
5.6.1质监部应根据评估小组的意见及变更实施计划对是否实施变更意见进行汇总。
5.6.2对药品质量无影响的微小变更经质监部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变更申请及变更实施计划;
5.6.3对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微小变更及一般变更经质监部审核后由质量受权人批准变更申请及变更实施计划;
5.6.4重大变更应经质量受权人审核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变更申请及变更实施计划;
5.6.5不批准的变更申请及变更实施计划由变更控制专人归档,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变更申请人。
5.6.6变更计划批准后,应由变更控制专人,将变更实施计划转发至各变更计划的实施部门,并知会相关人员和单位,如供应商、客户等。
5.7变更计划的执行、跟踪和评价
5.7.1变更控制专人对各部门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追踪;
5.7.2变更计划的实施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变更实施计划将实施情况,记录于《变更申请计划表》中,并于变更计划实施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报送质监部;
5.7.3质监部应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计划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及对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存在影响进行评价,并形成文字,记录于《变更申请计划表》及《变更审批与实施报告》中;
5.7.4评价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a.进行至少连续三批的对比试验,由实施部门起草方案,汇总试验数据并写出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变更前后的操作方法,收率、质量对比分析,必要时提供产品稳定性试验数据,试验的资料作为最终批准变更的支持性数据;
b.进行确认或验证,按《验证管理规程》及验证相关标准操作规程实施,验证的结果形成验证报告作为最终批准变更的支持性数据;
c.进行变更后产品的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和长期稳定性考察,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进行比较;
d.相关文件的制定或修订情况;
e.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5.7.5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变更,质监部应重新组织评估,并做出处理意见。
5.8变更的实施
5.8.1不需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变更,质量受权人可根据《变更审批与实施报告》,批准或否决变更,在得到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5.8.2对于需要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变更,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或取得批准后,报质监部备案,并经质量受权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
5.8.3变更批准后,应由变更控制专人,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如供应商、客户等;
5.8.4变更发起部门和质监部应记录第一次实施变更的时间或批次;如有必要应增加监控或检查项目。
5.9变更效果的回顾和评估
5.9.1变更控制专人应对变更效果进行回顾和评估,评估方式可能包括:
a.回顾周期内有无因此变更而导致的偏差或OOS;
b.对比变更实际成本与变更后的收效;
c.回顾变更中有哪些待改进的地方。
5.10变更的归档
所有被批准实施的变更或被否决的变更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均由变更控制专人归档。
5.11其他相关管理
5.11.1变更项目的编号管理:
提出变更的申请部门填写《变更申请计划表》,质监部按照申请变更的先后顺序对变更进行编号,规则:
JSFZ-SMP/ZL-BG年份-流水号,其中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流水号从001开始,如:
“JSFZ-SMP/ZL-0048-BGS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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