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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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65号)同日废止。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一)外伤

骨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骶髂关节半脱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脱位(上下肢)

累及大关节面的骨折

 

四肢损伤

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

肱骨折

尺桡骨骨折

尺桡骨双折

股骨折

胫骨折

腓骨折

胫腓骨双折

内、外踝单折

双踝或三踝骨折

跖骨折

 

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膑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手肌腱损伤

跟腱断裂

膝关节韧带断裂

 

脊柱损伤

脊椎骨折

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4以上)

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折

外伤性肢体离断残端修复

拇指离断

食指离断

其它各指离断

足各跖、趾离断

其它各肢体离断

肢体离断再植

周围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损伤

尺神经干损伤

正中神经干损伤

桡神经干损伤

胫神经干损伤

腓总神经干及其主要分支的损伤

坐骨神经干损伤

股神经干损伤

头皮、颅脑损伤

单纯头皮挫裂伤

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缺损

 

颅骨骨折

单纯颅盖部线形骨折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

 

颅底骨折

脑震荡

脑挫裂伤

颅内血肿

脑干损伤

脊髓损伤

马尾损伤

胸部损伤

胸壁外伤(开放、闭合)

肋骨骨折(单条)

肋骨骨折(多条)

血、气胸

食道损伤

 

锁骨骨折

 

腹部损伤

单纯腹壁损伤(开放、闭合)

腹膜后间隙损伤

实质性器官损伤(肝、脾、肾、胰等)

 

空腔器官损伤(胃、肠、胆囊等)

3个月

3一5个月

4一6个月

4--6个月

4一6个月

4一6个月

 

1一2个月

3一5个月

 

1个月

1个月一2个月

 

3一5个月

 

3一5个月

6一9个月

 

4一6个月

4一6个月

4一6个月

6一10个月

6一10个月

3个月

6一10个月

4一5个月

6一8个月

3一5个月

 

9一12个月

4一6个月

3一5个月

2一4个月

4一6个月

2一4个月

2一4个月

3一6个月

1一3个月

3一6个月

3一6个月

 

3一6个月

2一3个月

3一6个月

2一3个月

3一6个月

3一6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3一6个月

 

1一2个月

1一2个月

1一2个月

1一3个月

3一5个月

3一6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2周一1个月

2周一1个月

3一4个月

 

1个月

 

非手术:

1个月

手术:

3一4个月

 

2一4个月

1一2个月

3一6个月

3一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个月一2个月

2一3个月

3一5个月

3一6个月

3一6个月

 

3一5个月

 

2周一2个月

1一4个月

2一6个月

 

2一6个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同上。

同上。

骨折临床愈合。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

大小便顺畅。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好。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

 

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或基本复位。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X光所见,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感觉、运动功能稳定。

 

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X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轻微凹陷。

 

神志清楚,无神经系统异常体征。

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同上。

生命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同上。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X光片示骨折愈合,皮下血、气肿吸收。

同上。

血、气基本吸收,肺功能良好。

创口愈合,能进半流饮食。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

 

同上。

 

神经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次修整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脱位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1、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2、严重创伤关节炎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工留薪期。

 

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再一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术另加治疗时间1一3个月。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期肌腱移植,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最长延长不超3个月。

 

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

同上。

 

如进行断指(趾)、肢再植或遗有残端痛需手术治疗、上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3个月恢复期,下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适应锻练时间4个月。

期限长短按神经损伤程度及功能损失程度确定(以肌电图检查如部分或完全性损害)

神经移植术,或神经瘤、神经萎缩、神经粘连等需行二期手术,或肌腱移位术、关节融合手术等,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停工留薪期(<1个月)。

如需手术,可延长停工留薪期(<1个月)。

如需延期植皮,延长停工留薪期(<1个月)。

 

1、如需延期补颅骨,延长停工留薪期。

2、遗有脑脊液漏和面神经损伤需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有其他并发症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按血肿大小、是否手术以及术后情况确定期限。

评定为植物人时应列为停工留薪期满。

如需进一步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遗留有窦道,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脓胸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作食道重建术或其他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感染,延长停工留薪期。

不包括实质性器官损伤和骨盆损伤。

按血肿大小及是否手术确定期限。

如合并胰、尿瘘需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经专家认定。

如遗留胃、肠、胆瘘需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经专家认定。

注:

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停工留薪期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烧伤科

外伤疾病名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手部、四肢大关节

头颈部或会阴部烧伤

烧伤50-70%

烧伤70-100%

6个月

8个月

6个月

8个月

创面愈合。

 

创面愈合。

如需整形手术则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多次整形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眼科

外伤疾病名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眼睑损伤

皮下出血皮下气肿

单纯皮肤损伤

眼睑全层断裂(包括眼睑损伤)

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睑下垂)

合并泪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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