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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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17号),创新我省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助推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畅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方式和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

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深化农村“三变”改革,引导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发挥各市县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方、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x年,基本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享有更多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畅通投融资渠道,建立稳步增长的投入机制

(四)明晰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内,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

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

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

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并落实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的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完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

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积极利用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及现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支持非贫困县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自由资金与信贷资金共同投入的有效机制。

加强政府投资与政策性金融、银行证券、农村信用社基金、保险等资金的协调配合。

充分用好我省设立的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之一,鼓励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探索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

建立规范的市县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支持市县统筹利用政府债券资金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鼓励地方政府按程序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x证监局)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支持市县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和用地审查报批中,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

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电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用电服务。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x电网公司)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

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积极而为、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村集体和村民的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

深化农村“三变”改革,探索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股权化改革,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激发农民主体责任意识。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责任单位:

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直接融资政策推广,拓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类金融产品及模式,加强产品推广,制定营销目录、抓好源头营销。

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单列信贷条目,增加信贷规模。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x省分行、农发行x省分行等驻x政策性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争取抵押补充贷款等政策性资金,为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鼓励x银行、x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围绕我省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

加大“险资入x”力度,争取保险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国外优惠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x证监局、x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x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x省分行、农行x省分行)

(十)激发各方意愿。

引导和鼓励国有电力、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积极引进央企和鼓励省内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

按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进一步用好用实对口帮扶相关政策,将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

三、建立完善建管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十一)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各级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x省公路条例》《x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群管群养”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确保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农村公路建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积极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进一步健全“改造+养护”机制,探索更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

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

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

完善农村防灾管理体系,建立灾毁保险制度,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

(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农村供水设施可按照所有权和管护权分离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农村供水设施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

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三)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建立和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问题。

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城市周边乡镇可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乡镇生活污水原则上集中处理。

引导和鼓励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建立和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健全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末端处置”的运行体系。

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四)加快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支持x电网公司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推进兴义市售电侧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

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农村配电业务,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及运营,实现农村电网投资多元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中央预算内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专项资金对x的支持。

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电网建设工程专项基金投入力度。

强化输配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兴义市电力公司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独立承贷主体资格。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x电网公司)

(十五)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信息通信业,在宽带接入网和移动转售等方面开展业务试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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