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蒸汽锅炉运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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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蒸汽锅炉运行管理制度

燃气蒸汽锅炉运行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和《燃气供热锅炉运行技术规程》,以及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得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4)掌握并熟悉所有设备和管道系统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5)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6)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7)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8)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9)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

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10)服从工作需要,无条件地接受紧急检修任务。

及时排除用气单位发生的故障。

(11)发生事故影响供气时,一方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方面尽快启动备用设备,恢复供气。

(12)努力学习有关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锅炉操作技术水平。

 2.水处理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遵守本岗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保证供给合格水质。

(2)熟练掌握本岗位水处理流程、设备结构、性能和自动控制程序。

(3)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与司炉工联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

对责任内的设备、管线仪表加强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4)按规定对水质监测、及时调节和再生树脂,保证足够的合格水量。

(5)管好除氧设备,符合工艺控制点要求,保证除氧达标。

(6)认真填报水质处理日志,字迹工整,保存完好。

不得假报,伪造数据,不得减少化验次数。

(7)各类配制好的并经过核定后的分析用溶液,应标出配制日期、失效日期及溶液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标定的、过期失效的分析标准溶液。

(8)保持分析仪器清洁,按时检验、校正,使其处于完好、准确和待用状态。

不使用未经校正过的仪器。

(9)负责制定水质分析药品及化工原料的购买计划,并保管和使用。

负责停炉后湿式保养的加药工作。

二、交接班制度

1.运行人员交接班制度

(1)蒸汽锅炉房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和各运行班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时间的前10分钟进行。

锅炉出现事故正在处理当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各班之间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

①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②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转正常;③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④锅炉房卫生整洁。

⑤安全附件、各类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

①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②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司炉人员;③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④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⑤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

(5)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去。

(6)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人员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查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2.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人员在交接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学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①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示合格;

②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③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④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⑤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

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5)交班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示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运行巡检人员必须按各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锅炉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巡回检查路线及内容,应根据锅炉房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在锅炉房操作室墙上。

各级人员应了解自己分管部分的安全状况、运行要求和责职权。

3.遇下列情况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设备带病运转;

(2)新装或新投入的设备;

(3)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

4.巡检人员要将发检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

5.巡检时发现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6.巡检时间为1小时1次。

7.巡回检查完毕,巡检人员向值班长通报情况,并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四、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火之日止。

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温度记录;

(2)各种压力记录;

(3)各种能耗记录;

(4)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交接班情况记录;

(6)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事故纪录。

五、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

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停炉超过4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

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在运行中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六、水质管理制度

1.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水处理工要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定时化验,操作过程正确,取得的各项数据准确,并完整地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将记录保存1年以上。

3.当炉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工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司炉工,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

4.水处理工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5.水处理工应妥善保管好药品、仪器、工具。

有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防止发生意外。

6.严禁假报分析数据,水处理工对分析数据负责。

七、安全和保卫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配电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

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

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

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

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1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视制度。

13.非当班及其他人员人员,未经当班人员同意,不准开关与蒸汽锅炉相关的各种阀门及电气开关。

无证司炉工不准独立操作。

14.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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