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芦竹乡大竹国民小学教师延长病假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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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芦竹乡大竹国民小学教师延长病假申请书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教師延長病假申請書
一、職已於98學年度98年10月15日至99年3月24日申請延長病假並奉准在案(如附件)。
二、職因於99年月日門珍依診斷證明書宜休養5個月(檢附張診斷證明書)
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四、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五、職因羅患重病擬繼續申請自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延長病假(檢附張診斷證明書),懇請鈞長惠予核准以利休養。
申請人:
(簽章)
敬 陳
教學組長:
出納組長:
輔導室:
總務處:
訓導處:
教務處:
人事室:
會計室:
校 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通知
台端(鄭崑瑜教師)申請於99年03月25日起至99年7月25日止繼續延長病假,謹依規定將相關重要事項交待如下,請查照。
交代事項
說明
備註
一、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第五條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延長病假依縣府民國85年10月19日八五府人二字第236567號函規定‧略以‧設有專任人事人員者其延長病假之核定由各人事室審核後送首長核定,惟一次以三個月為限,核定前應先將年度事、病、休假抵扣完畢,惟另依縣府民國96年6月22日府人二字第0960202407號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延長病假,每次核給延長病假期間,係由服務學校審酌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或建議應休養療治之期間認定給假,並未規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
二、成績考核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三、年終工作獎金
依據99年1月15日府人給字第0990018536號函規定98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補充規定:
97學年度因請公傷假或依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惟99年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事宜俟教育部來函再行辦理。
四、薪給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
一、依規定日期給假。
二、因公出差。
三、奉調受訓。
四、奉派進修考察。
依教師請假規則及銓敘部民國96年10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62863464號函規定雖無上班事實,惟為維持其生計,仍發給俸給,故給假期間均給薪惟導師費應扣除。
五、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生活津貼補助
同現職人員權利義務不變
六、公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殘障給付
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
(1)子宮割除者。
(2)兩側卵巢割除者。
(3)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者。
七、教育部學產基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規定略以‧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惟學產基金申請表下載處申請表格依95年8月30日號令修正,請 查照辦理並選擇合適表格下戴使用。
若受限軟體無法下戴使用,請來電04-23938112索取傳真表格目前實施要點已不包含教育工作人員選項。
如仍有疑問請去電。
八、教育會
鄭師非台灣省教育會會員
九、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九、其餘相關規定依有關規定辦理。
如延長病假期間其身份仍為教師應遵守相關規定、等
十檢附規定。
檢附教師請假規則、本縣縣政府民國96年5月9日府人二字第0960145138號函乙份,請詳閱知照
※以上未盡事宜,隨時補充轉知
節錄教師請假規則
第五條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六條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
第七條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
第十六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教師延長病假欲銷假上班申請書
一、職前因羅患重病,經核准自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延長病假(如附件)。
二、依據教育部96年6月26日台人
(二)字第0960091322B號書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因患重病,經服務學校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並由服務學校依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本於權責覈實認定其是否病癒,以決定是否准其復職。
三、職因擬自民國年月日(延長病假期滿前)銷假上班(檢附張診斷證明書),懇請鈞長惠予核准。
申請人:
敬 陳
教學組長:
出納組長:
輔導室:
總務處:
訓導處:
教務處:
人事室:
會計室:
校 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通知
台端(陳依玲教師)申請於96年04月02日起至96年月日止病假及延長病假,謹依規定將相關重要事項交待如下,請查照。
交代事項
說明
備註
一、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延長病假依縣府民國85年10月19日八五府人二字第236567號函規定‧略以‧設有專任人事人員者其延長病假之核定由各人事室審核後送首長核定,惟一次以三個月為限,核定前應先將年度事、病、休假抵扣完畢。
二、成績考核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三、年終工作獎金
依據96年1月31日府人三字第0960038498號函規定95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補充規定:
94學年度請延長病假未達11個月仍列原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不適用第3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惟96年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事宜俟教育部來函再行辦理。
四、薪給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
一、依規定日期給假。
二、因公出差。
三、奉調受訓。
四、奉派進修考察。
依教師請假規則及銓敘部民國96年10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62863464號函規定雖無上班事實,惟為維持其生計,仍發給俸給,故給假期間均給薪惟導師費應扣除。
五、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生活津貼補助
同現職人員權利義務不變
六、公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殘障給付
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
(1)子宮割除者。
(2)兩側卵巢割除者。
(3)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者。
七、教育部學產基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規定略以‧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惟學產基金申請表下載處申請表格依95年8月30日號令修正,請 查照辦理並選擇合適表格下戴使用。
若受限軟體無法下戴使用,請來電04-23938112索取傳真表格目前實施要點已不包含教育工作人員選項。
如仍有疑問請去電。
八、教育會
陳師非台灣省教育會會員
九、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九、其餘相關規定依有關規定辦理。
如延長病假期間其身份仍為教師應遵守相關規定、等
十檢附規定。
檢附教師請假規則、本縣縣政府民國96年5月9日府人二字第0960145138號函乙份,請詳閱知照
※以上未盡事宜,隨時補充轉知
節錄教師請假規則
第五條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六條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
第七條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
第十六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