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第4卷含答案18页文档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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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试题第4卷含答案18页文档资料

一、单选题(共28道题,每题1分)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1.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于乙公司,双方于2006年3月1日订立合同,合同注明:

“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后转移”。

乙公司于当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家公司按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货款。

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A.3月1日B.3月5日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C.3月10日D.3月15日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知D项正确。

2.1993年甲将自己的房屋作价2万转让于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的价格转让于丙,丙居住一年后又以5万的价格转让于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后房价上涨,四人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所有权应属于()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

A、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B、可以登记主要事项

C、以不动产证书为主D、与不动产证书一致

【答案】A

【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5.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 案】:

B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的是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

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等。

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丙、丁各占1/4,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举重以明轻,出租较处分行为为轻,故也可为之,B项正确,A、C项错误。

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出租明显不属于改良行为。

因此,应当选B。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6.关于特定物和种类物区分的表述,错误的是()。

A.特定物为“独一无二”的物

B.种类物可经当事人选择确定为特定物

C.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为特定物

D.特定物灭失,权利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特定物并非仅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果权利人将种类物指定化,即便不是“独一无二的物,也属于特定物。

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特定物灭失,义务人无法交付,权利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7.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物权的变动要以法定的方式公示出来,其中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8.合法建造房屋的物权自()发生效力。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 B.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

C.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 D.事实行为成就时

答案: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9.以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B.互易财物

C.没收财产 D.收取孳息

答案:

B 解析:

A、C、D项属原始取得即仅依据法律直接取得。

A项属于原始取得的先占。

B项中需要双方权利人做出意思表示,属继受取得。

 

10.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

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

问手机应该归()

A.甲B.乙C.丙D.小偷

 A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

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11.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三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和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三间房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D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答案:

ABCD解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题中,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正确。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任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郑某其实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c正确

12.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先占的是( )

A.甲拾得他人丢失的牛予以喂养

B.乙住在某无主房屋多年而主张所有权

C.丙拾得他人抛弃的废弃物并声称为己所有

D.丁接受某人赠与的电视机一台而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A项为无因管理;B项错在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而房屋属于不动产。

D项错在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而丁因赠与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可见,电视机为有主物,如果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判断,D项也不能认定为先占,因为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而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须有意思表示。

13.甲、乙和丙于2019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9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9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9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9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  案】:

C

【考题全文】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A错误。

《物权法》第28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2019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9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

丁将房屋赠与给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项错误。

《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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