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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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北京北京2014年9月2014年9月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1620141目录目录总则.2总则.2第1章检验与发证.4第1章检验与发证.4第2章吨位丈量.25第2章吨位丈量.25第3章载重线.26第3章载重线.26第4章构造.34第4章构造.34第5章稳性.37第5章稳性.37第6章机器设备.51第6章机器设备.51第7章电气装置.59第7章电气装置.59第8章消防.64第8章消防.64第9章救生设备.74第9章救生设备.74第10章无线电通信设备.78第10章无线电通信设备.782总总则则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1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简称本指南)规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要求,旨在为我社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提供依据。
1.2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有规定时,船舶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各方已接受相关标准,如国际船级社协会第99号建议低于公约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船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若船旗国主管机关无相关规定时,经船东申请,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1.3本指南第1章的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本指南其他章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
1.4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修理、改装和改建,至少应符合该船原适用的标准,重大改装和改建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2、定义和缩写、定义和缩写2.1除本条2.2外,本指南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国际公约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2.2本指南中的有关定义如下:
(1)机动船舶:
系指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
(2)非机动船舶:
系指不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设置了推进机械、但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海船。
(3)新建船舶:
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4)有人非机动船舶:
系指海上作业时船上有人操作的非机动船舶和/或被拖航时船上有人值班的非机动船舶。
(5)船长L(m):
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中所定义的船长。
2.3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缩写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
IMO
(2)国际劳工组织:
ILO(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5)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
LL公约88年议定书(6)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2008IS规则(7)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规则3(8)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FTP规则(9)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LSA规则(10)中国船级社:
本社或CCS3、适用范围3、适用范围3.1除另有规定,本指南要求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和国际航行非机动船舶。
3.2除本指南要求外,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以下IMO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但不限于):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的要求(适用于机动船舶);(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货物运输”和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适用要求。
3.3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入CCS船级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当船舶小于规范规定的尺度时,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或CCS接受的标准。
4、等效、等效4.1船上可设置不同于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或设备,经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并经CCS认可,这些装置、材料或设备至少与本指南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4第第1章章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1.1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1.1本章检验与发证的要求适用于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
1.1.2本章未包含IMO公约和规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船舶证书和符合证明签发的具体要求。
1.2证书证书1.2.1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按本章附录1签发适用证书。
1.3检验检验1.3.1申请申请1.3.1.1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应向CCS申请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
1.3.1.2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时;(3)证书失效时;(4)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项目的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1.3.2初次检验初次检验1.3.2.1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1.3.3年度检验年度检验1.3.3.1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1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1.3.4中间检验中间检验1“周年日”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51.3.4.1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1.3.5换证检验换证检验1.3.5.1换证检验一般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1.3.6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1.3.6.1船底外部检查系指船体水下部分的壳板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检验应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当条件良好并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时,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下以水下检验作为替代检查。
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这种浮态检验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船龄15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其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
1.3.6.2船底外部检查,在航行安全证书有效期间的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3.6.3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
(1)船壳板,包括船底板、平板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首柱、尾柱和尾框架;
(2)螺旋桨和舵;(3)舵轴承间隙的测量;(4)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5)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及船壳上的连接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
(6)船体防腐和油漆。
1.3.6.4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航行安全证书上签署。
1.3.7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1.3.7.1航行安全证书的签发和保持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5)船底外部检查。
1.3.7.2初次检验应包括:
(1)图纸的审查(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2);6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确认稳性资料、装载手册及破损控制图和破损控制小册子(适用时);确认结构防火布置,包括舱壁和甲板结构、贯穿和防止热传递等节点布置;确认干舷甲板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的水密性;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的水密性;确认主、辅操舵装置符合规定的要求;确认关闭燃油、滑油和其他的燃油类舱柜上阀门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和机械通风设备遥控切断、防火风闸控制的功能;确认救生设备的配备;确认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装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确认水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11确认防火控制图的存放;12确认各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13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14确认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的配备及功能。
检查遇险信号的配备、规格和存放。
15确认船上各种航行设备的配备和试验;16确认舵机、锚机、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效用;1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18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19确认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功能;2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及功能;21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22对油船的附加要求如下:
(a)货油舱开口,包括填料、围板、盖板和防火网及透气盖的检查;(b)货油舱压力真空阀及防火网的检查;7(c)货油舱透气管包括透气桅和集气管的检查;(d)燃油舱、含油压载水舱、油污水舱及空舱透气管防火网的检查;(e)确认货油舱内及附近无潜在着火源;(f)货油泵舱内扶梯的检查;(g)对泵舱舱壁渗漏和裂纹及穿孔密封装置的检查;(h)对泵舱内管路的检查;(i)对泵舱通风系统包括导管、风闸和防火网的检查;(j)对油泵、舱底泵、压载泵、扫舱泵底座轴封及切断装置的检查;(k)确认舱底污水系统的工作情况;
(1)确认油位指示系统;(m)确认危险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n)确认甲板喷水系统和洒水系统;(o)确认货油管路;(p)确认货油泵舱的固定灭火装置;(q)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r)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3)确认船上已配备所需的各种文件。
(4)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航行安全证书。
1.3.7.3年度检验应包括: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9)确认遇险信号的有效期;8(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15)核查消防员装备;(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17)检查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28)确认消防泵的效用;(29)舵机、锚机、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31)对于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应随机抽查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32)油船还应包括本章1.3.7.2
(2)22规定的适用项目;(33)检查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34)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5)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航行安全证书上签署。
1.3.7.4中间检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