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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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依照《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治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慎重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纳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形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阻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形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关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能够依照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编报的会计报表,一样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能够操纵或对基金治理人施加重大阻碍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治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一)除专门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储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

在确保基金会计档案安全、可靠储存的前提下,基金会计档案可采纳纸、磁、光盘等方便有用、易于保管的介质储存。

合同、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应储存纸质档案。

(十三)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二、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21

结算备付金

3

1031

存出保证金

4

1102

股票投资

5

1103

债券投资

6

110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1105

基金投资

8

1106

权证投资

9

12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

1203

应收股利

11

1204

应收利息

12

1207

应收申购款

13

1221

其他应收款

14

1501

待摊费用

二、负债类

15

2001

短期借款

16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17

220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8

2203

应对赎回款

19

2204

应对赎回费

20

2206

应对治理人酬劳

21

2207

应对托管费

22

2208

应对销售服务费

23

2209

应对交易费用

24

2221

应交税费

25

2231

应对利息

26

2232

应对利润

27

2241

其他应对款

28

2501

预提费用

三、共同类

29

3003

证券清算款

30

3101

远期投资

31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32

3201

套期工具

33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34

4001

实收基金

35

4011

损益平准金

36

4103

本期利润

37

4104

利润分配

五、损益类

38

6011

利息收入

39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

6111

投资收益

41

6302

其他收入

42

6403

治理人酬劳

43

6404

托管费

44

6406

销售服务费

45

6407

交易费用

46

6411

利息支出

47

6605

其他费用

48

6901

往常年度损益调整

三、要紧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三、银行存款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在存款期内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21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1.假如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交收的款项,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

2.假如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结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用于结算的款项。

1031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包括日常存出保证金、远期存出保证金、权证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关于权证存出保证金等生息资产,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2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股票投资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买入股票,在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对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对的交易费用,贷记“应对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通过交易所网上申购的,在申购当日借记“证券清算款(新股申购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未中签部分),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老股东网上配售,配售数量与金额可确定的,其配售日即为中签日。

2.通过网下申购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申购新股确认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假如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小于差不多预交的申购款的,在收到退回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假如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大于差不多预交的申购款的,在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通过市值配售的,确认日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本基金申购、赎回ETF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基金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如本基金为ETF,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实收基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股票持有期间获得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运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后的,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与已流通部分分别核算。

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五)基金持有股票期间上市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于除权除息日,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

(六)估值日对持有的股票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买入股票后,在资金交收日,若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在保留了该股票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酬劳的情形下,仍应对交易日已确认的股票进行估值。

交收日之后,若基金补足资金完成交收,连续对该股票估值,否则,被处分证券被处置的,应进行卖出被处置证券的相关账务处理。

(七)卖出股票,在交易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对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对的交易费用,贷记“应对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持有的各类股票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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