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人力中心廉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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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力中心廉政管理实施细则

集团人力中心廉政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规范职权行使和职责履行,端正职员的职务行为,保证职员廉洁从业,保持商务关系的公平公开和廉洁透明,推进公司廉政建设,杜绝商业腐败和渎职,保障职员与公司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集团公司《职务行为和廉政规范(试行)》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以下通称各部门)。

3定义

3.1渎职是指违反职务权责要求,故意不行使或不当行使职权(含授权),或故意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或重大过失、履行职责不慎而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3.2客户是指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产品、服务交易往来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他外联单位(含其职员)。

3.2.1合同关系终止或交易结束后一年内的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外联单位或其职员,视为公司客户。

3.2.2因公务事由、职务身份而结识、联系的其他外联单位,不论是否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或进行交易,均视为公司客户,但双方停止联系满一年的除外。

4一般规定

4.1公司绝对禁止职员贪污、侵占、私分公司财物,挪用公款;绝对禁止职员之间的贿赂、不正当利益;绝对禁止职员向客户索取贿赂、不正当利益;绝对禁止职员收受客户的贿赂、不正当利益,包括客户给予的金钱、礼物、宴请、游玩等各种形式的请客送礼。

4.1.1金钱具体指各种币钞和其他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各类有价币、卡、券。

客户提供的资金借贷、或代为还款还贷、或给予的其他具有折扣功能的券、卡视为金钱。

4.1.2礼物具体指各种礼品、藏品或其他实物。

虽然不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但具有一定面额的票,和客户以租借方式长期免费或低价供给职员使用的物品,均视为礼物。

4.1.3宴请具体是指各种场合、各种规格的餐饮请吃、住宿、培训。

4.1.4游玩具体是指各种旅游、健身、娱乐活动。

擅自考察、参观、调研视为游玩。

4.2廉政建设中公司实行“零容忍”,职员只要有对公司财物的贪污、侵占、私分,对公款的挪用,对贿赂、不正当利益或请客送礼的谋取、收受,渎职或其他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发生,不论数额的大小,不论次数的多少,不论利益是否收受,不论公司是否发生损害,均构成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对职员都应当进行廉政调查和处分。

4.3职员因公务由公司委派或安排,参加行业协会、民间机构、政府部门等非商业盈利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活动,期间所有活动参与者均有的金钱、礼物、宴请、游玩,不视为违反廉政规范,但职员返回公司后三天内应当主动向公司登记备案,涉及金钱、礼物的一律上交公司总裁办。

其他商业单位组织的类似活动,持邀请信函、通知书,经上一级领导书面批准,并征得廉政监察工作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备案的,可适用前述规定。

4.5职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履行职责,禁止职员渎职。

职员不得参与赌博和其他低俗、违法活动。

4.6职员利用公款进行与公务无关的任何消费或接待,按获取不正当利益处理,从重处分。

职员盗窃、骗取公司财物,按获取不正当利益处理,从重处分,并可移送司法机关。

4.7职员不得擅自签订合同、签发证明、委托书、担保文书,不得盗用、骗用公司印章、合同,不得伪造公司印章、合同,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4.8采购、询价、核价、审计、监察、品检、安保人员应当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工作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正直公道,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4.9职员指使、教唆、怂恿、鼓励或帮助其他职员违反廉政规范的,视为共同违反廉政规范,一并处理,对教唆鼓动者加重处分。

4.10公司上级职员(以职级确定)不得接受下级职员的请客送礼,下级职员不得对上级职员请客送礼。

4.11公司各级主管不得要求和接受下属请客送礼。

职员业务之外一起吃饭或娱乐应当采取AA制,或上司赠送等值礼品,或由最高职位员工付费。

员工婚庆活动,厉行节俭,如送贺礼,价值应在100元以内。

其他如生日等喜庆活动,不提倡邀请同事参加。

4.12职员不得接受外联单位提供的任何休闲、娱乐活动。

4.13因工作之故,在宾礼盛情之下,确实不宜谢绝、无法推辞的餐饮宴请或喜庆活动,职员可以接受,但应当三天内向公司廉政监察人员报告时间、地址、组织者、主要应邀和陪同人员、费用等情况。

若有违反,按本细则“表二”处理。

4.14职员外出,不得要求外联单位招待或报销、代付费用,不得收受任何金钱、礼物。

若有违反,按本细则“表二”处理。

4.15公司不提倡职员之间借款。

4.16公司上级职员不得向下级职员借款,不得索要、接受下级职员的请客送礼;职员不得在工作、公务中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推诿。

若有违反,按本细则“表二”处理。

4.17采购、品检、审计、监察岗位或经理级以上(含副职)的职员辞职的,自辞职提出之日起,应当接受公司的离任审计和廉政调查,试用期职员可以除外。

该审计、调查工作应当自其提出辞职十五天内完成。

4.18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模范遵守,并督促下属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4.19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廉政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廉政建设的宣教、督导和推进工作。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员违反廉政规范未第一时间发现、报告的,其按该员处分金额的10%至20%处分,但因徇私、徇情而故意不报、欺瞒、包庇、纵容的,按渎职处分。

4.20经销商、供应商等客户在与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廉政共建协议。

4.21职员在公开场所,在宾礼盛情之下,确实不得已而收受的请客送礼,能够退还的应当在事后及时退还,不能或不宜退还的,应当在事情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向公司廉政监察人员登记备案,所有金钱、礼物一律上交公司总裁办。

4.22职员不能辩判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廉政规范的,可以在发生前向廉政监察人员咨询,经征得其书面同意和登记备案的,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廉政规范;或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向廉政监察人员如实登记备案和说明,若被认为构成违反廉政规范的,但当事人能全额上交贿赂、不正当利益,积极协查并保证不再犯的,不视为违反廉政规范。

4.23廉政监察及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任何职员不得阻挠、妨害、恐吓、威胁廉政监察、调查人员及其工作,任何职员都应当无条件配合与协助廉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可暂缓协助,书面告知调查人员,由调查人员报公司领导决定。

5举报与保密

5.1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的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和指导,具体实施廉政宣教、廉政监察和其他廉政建设工作,对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处分执行跟进,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5.2公司设立专门的举报途径,受理各级职员和客户的举报、投诉。

公司不断完善举报途径、方式。

5.3公司鼓励职员积极举报,因举报人认识、理解、辨判能力有限或错误,致使举报失实等,对举报人公司概不追究,但举报人恶意诽谤陷害他人或骗取举报奖励的除外。

5.4公司对与举报有关的人、信函、材料、线索、证据等信息,和与案件协查人及其工作有关的信息及办案信息均予以保密。

案件进展,应当适时向举报人反馈。

5.4.1非工作之必需,并经其上一级领导书面批准,且报廉政监察工作负责人及其上一级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检查、查阅、借调、复制、披露任何举报信息、案件信息;

5.4.2任何人不得打探、窃听、窃取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信息、案件信息,若有违反,按获取不正当利益处理,其金额以案件涉案金额认定,从重处分;

5.4.3因履行职责而正常接触举报信息、案件信息的人,不慎泄密的,按渎职行为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擅自披露的,按泄露商业秘密处理,从重处分。

5.4.4案件的承办人员间的工作讨论、交流及正常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不可避免地发生举报信息、案件信息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

5.5职员对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协查、监察、审计、调查而受到被举报人、被调查人的或其指使的人打击报复的,应当及时报告廉政调查人员或其上级领导,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司给予补偿。

6奖励与处分

6.1公司对举报人实行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一”:

举报情形

举报属实(元/次)

举报属实并积极协查

涉及金钱的

1万元≤奖励≤5万元

从高奖励

涉及礼物的

5000元≤奖励≤1万元

从高奖励

涉及宴请的

涉及游玩的

涉及渎职的

500元≤奖励≤3000元

从高奖励

▲表一:

举报奖励金额

6.2举报信息经调查人员查证确定客观、真实后,对举报人的“举报属实”奖励一律在查证属实后十天内支付,但举报人身份不能确定的除外。

6.3一次举报,涉及多项“举报情形”的,其奖励“就高不就低”,从重奖励。

6.4举报人共同举报的,共同享受举报奖励。

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分别享受举报奖励。

6.5举报应当及时。

举报人举报时,就其举报内容,公司已经受理或正在调查的,其奖励减半支付;已经调查结束或登记备案的,公司给予举报人100元至300元的奖励。

6.6积极协查指为公司廉政案件提供重大线索,采集、获取有重大价值的证据材料,积极参与、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查处工作提出重大积极意见、建设,推进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积极促成案件的被举报人、被调查人违反廉政规范事实、行为查获,并予处分,成功结案的行为。

6.7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含客户)对廉政案件积极协查的,公司根据其贡献按“举报属实”奖励标准最高值10%以上、50%以下确定后给予奖励,但不适用于负有监察、审计职责的职员,和对证据材料负有保管职责的职员。

6.8对“举报属实”以外的其他奖励全部在案件被举报人、被调查人的违反廉政规范的事实、行为被成功查获、处分,案件顺利告破结案后十天内确定并支付。

6.9奖励应当保密,奖励可以转账支付,举报人员、协查人员要求公司转账的,公司应当按其要求转账支付。

6.10对公司职员违反廉政规范的处分,见“表二”:

违反情形

处分措施

涉及金钱的

1万元≤处分≤5万元,金钱上交总裁办,辞退,开除。

涉及礼物的

首次违反的:

2000元≤处分≤5000元,降级。

第二次违反的:

5000元≤处分≤1万元,辞退,开除。

其中,礼物一律上交总裁办,宴请、游玩应折价后交至总裁办。

涉及宴请的

涉及游玩的

涉及渎职的

按月薪的20%处分,处分期间三至六个月,降级,辞退。

▲表二:

职员违反廉政规范的处分

6.11年薪制职员因违反廉政规范受到降级处分的,由廉政监察人员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情节、当事人态度,在年薪部分的10%以上、30%以下确定扣除;受到辞退、开除处分的,在年薪部分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扣除,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对其年薪部分全额扣除。

6.12因职员违反廉政规范而可能给予辞退、开除处分的,公司应当在决定辞退、开除处分前对其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和全面的廉政调查。

6.13职员违反数项“违反情形”应当同时调查,分别处理,从重合并处分。

6.14职员违反廉政规范的受到调查处分时,涉及“金钱”、“礼物”的,应当退还,其他“违反情形”能确定金额的,应当向客户偿还,或向公司偿付。

6.15职员发生上下级之间的请客送礼,或工作、公务上的吃拿卡要,或工作上故意刁难、迟延、推诿的,可以对当事人按月薪的20%处分,处分期间一至三个月。

6.16职员有其他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对当事人按月薪的10%处分,但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按20%处分,处分期间一至三个月。

对违反廉政规范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制度规定的,可以择重处分。

6.17公司职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廉政调查工作的,可以对当事人按月薪的10%处分,处分期间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渎职从重处理。

因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不正当利益、请客送礼而不配合协助的,按违反廉政规范处理,加重处分。

6.18审计、监察、廉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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