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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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解读解读20142014年年44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4年年1月月17日公布,自日公布,自2014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依据依据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年新修订保密法,实施条例对实施条例对1990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订。

实施条例共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订。

实施条例共6章章45条。

条。

1修订后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总则总则23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保密制度45监督管理监督管理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学习提纲学习提纲修订修订修订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后的主要变化后的主要变化后的主要变化一、一、一、一、修订修订修订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后的主要变化后的主要变化后的主要变化进一步完善了保密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保密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为机关、单位依法开展保密工作,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标准等提供了重要遵循。

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为机关、单位依法开展保密工作,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标准等提供了重要遵循。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保密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保密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规范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采购以及涉密会议活动等保密管理措施。

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规范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采购以及涉密会议活动等保密管理措施。

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保密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保密管理职能条例规范和加强了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作出规范。

条例规范和加强了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作出规范。

总总总总则则则则机关、单位是保密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又是具体实施主体,条例第七条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机关、单位是保密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又是具体实施主体,条例第七条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明确了保密与信息公开关系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强调保密宣传教育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明确了保密与信息公开关系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强调保密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规定: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条例第四条规定: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条例第五条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条例第五条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总则二、总则二、总则二、总则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123三、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三、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三、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三、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事项范围定密职责定密授权事项范围定密职责定密授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八条还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八条还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定密工作需专人负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定密工作需专人负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条例第十一条对定密授权主体、方式、权限、形式、监督,作出的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对定密授权主体、方式、权限、形式、监督,作出的规定。

456关于关于关于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集定密程序保密期限不确定事项处理定密程序保密期限不确定事项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对定密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了定密的一般程序;二是规定了定密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对定密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了定密的一般程序;二是规定了定密“三要素三要素”,即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是规定了国家秘密标志内容,要求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予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即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是规定了国家秘密标志内容,要求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予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一是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二是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三是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四是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一是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二是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三是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四是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不明确事项,机关、单位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首先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不明确事项,机关、单位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首先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国国国国家家家家秘秘秘秘密密密密载载载载体体体体涉涉涉涉密密密密会会会会议议议议活活活活动动动动涉涉涉涉密密密密采采采采购购购购涉涉涉涉密密密密信信信信息息息息系系系系统统统统涉涉涉涉密密密密业业业业务务务务企企企企业业业业涉涉涉涉密密密密人人人人员员员员保保保保密密密密制制制制度度度度强强强强化化化化条例第三章对保密法“保密制度”一章进行了细化,对保密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三章对保密法“保密制度”一章进行了细化,对保密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保密制度四、保密制度四、保密制度四、保密制度制制制制作作作作收收收收发发发发传传传传递递递递使使使使用用用用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1、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四、保密制度四、保密制度四、保密制度四、保密制度保保保保存存存存维维维维修修修修携携携携带带带带销销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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