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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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方案
三峡新能源傅村50MW光伏发电项目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计
划
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微山光伏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三峡新能源傅村50MW光伏发电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审批页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微山光伏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1、工程概况·····································································2
2、编制目的···································································3
3、编制依据·····································································3
4、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4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5
6、附表········································································11
1、工程概况
1.1厂址地理位置及环境
本工程光伏区站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付村镇附近,场区系付村煤矿开采造成的采煤沉陷地,电站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7°03'20.7"~117°04'43.4"、北纬34°50'46.7"~34°49'16.1"之间,场区分为北部场区与南部场区,场区之间由S104省道分隔开。
场区内大部分为常年积水,部分区域为非常年积水,根据场区建设条件本项目拟采用渔光互补的综合开发形式,规划总容量为50MW,一次性建成。
升压站设置在负荷中心位置,位于S104省道旁。
1.2交通运输
本光伏场区交通便利,省道104沿境通过,距离微山县不足5km,距离枣庄市约20km,交通便利。
现有公路基本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1.3厂区工程地质
据区域地质资料,场区内及其附近区域无明显新构造活动痕迹,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光伏电站场地类别为II类,在II类场地条件下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VII度,基岩埋藏深,场区内及其附近无明显新构造活动痕迹,拟建场地区域构造稳定性较差。
工程区地势相对较平坦,有一定起伏,水深0.8m~10.0m;未发现较大规模的水下滑坡、泥石流,钻孔内除局部煤矸石填土区域外,未发现有抛石、孤石等地下障碍物,不存在饱和砂土液化问题。
场址位于地下煤炭开采范围区,因煤炭开采,部分地段产生沉陷,为场地的主要不稳定因素。
1.4气象条件
多年平均气压:
1011.8hpa
多年平均气温:
13.9℃
极端最高气温:
41.6℃
极端最低气温:
-19.4℃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69%
多年平均水气压:
13.2hpa
历年年平均降水量:
678.4mm
最大日降水量:
220.9mm
多年平均风速:
3.0m/s
最多风向(方位):
SSE.S
瞬时大风风速:
24m/s
多年平均雾天:
16.6d
多年平均雷暴日数:
21.0d
多年平均冰雹日数:
21.0d
1.5工程简介
1.5.1主要土建工程量
本项目为水上光伏项目,在采煤塌陷区水面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工程。
主要土建工程量为:
桩基工程施工、升压站混凝土平台(生活区、一次、二次柜等设备都选用预制舱座落在混凝土平台上)、事故油池等施工。
1.5.2主要安装工程量
站区内光伏组件、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高低压及直流电缆敷设接引、通讯电缆敷设接引、电气二次设备安装,电缆防火封堵、防雷接地、安防监控及110KV站内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等。
1.5.3工程范围
三峡新能源微山小卜湾50MW光伏电站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整个工程范围包括:
110kV升压站及50MW光伏场区的全部勘察设计,全部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光伏组件由招标人采购)、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不包括浮体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内容(除光伏组件)。
2、编制目的
为了实现本工程的各项目标,依据目前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因素,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3、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2009版
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
10)《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1)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2)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9)642号
15)GB50794-2012光伏发电施工规范
16)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18)GB5017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
20)《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10248.1-8-2016
4、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4.1组织机构
施工项目部负责实施《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组织机构如下:
项目经理:
刘毅辉
项目执行经理:
卢一心
项目总工:
王康红
施工技术管理:
雷豹、刘玉涛
施工质量管理:
孙善先
施工安全管理:
孔祥林
施工队:
土建施工队、安装施工队、电气一队、电气二队、高压试验队
4.2职责划分
4.2.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负责人,对本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全面领导责任;按强制性条文的组织管理措施进行分工分管,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
组织项目部成员及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
组织编写并审核本工程的《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
经分公司分管领导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4.2.2项目总工管理职责:
编制本工程的《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有关内容和执行措施;协助项目经理负责《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的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基础、杆塔组立、架线等专业的“强制性条文”措施;协助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成员和施工人员学习《强制性条文》有关内容并督促实施、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执行问题。
4.2.3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职责:
按照本工程《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项目部实施计划,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相关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对认真做好执行“强制性条文”记录。
收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技术员、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方面资料的收集,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方面资料的收集。
4.2.4施工队
施工队长、施工队技术负责人,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直接监管人,现场施工人员是执行人,要将管理手段用在实处,加强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度。
5、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强条的执行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
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
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将补充或替代原强制性条文,原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它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
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
,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
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5.2强条的执行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10248.1-8-2016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对于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①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
②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③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④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⑤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⑥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3执行记录
1)培训学习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4)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
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5)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6)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