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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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茂名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以下简称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公布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工作。

市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和茂名市建设信息中心协助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

根据权限和分工通过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统一的《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发给“茂

名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IC卡”。

《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

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

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市外企业在茂名办公场所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二)业绩情况:

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在茂名市行

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

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变更情况:

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秩序,受到国家、广东省、茂名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

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确定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

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

米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

具体采集方式为:

(一)基本情况:

企业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应自行在诚信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7.外来企业须根据《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茂办公场所设置标准》(见附件3-1,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茂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3-2,

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信息登记。

(二)业绩情况:

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平台审核后予以录入。

(三)变更情况:

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

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

企业不良行为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核后予以录入。

(六)信用等级:

通过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机构审核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建筑行业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县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加分不封顶。

建筑行业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扣分不圭寸顶。

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扣分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叠加计算;同一事项有不

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三章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在建筑

行业企业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手续中要

充分应用《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的执业人员,原则上在诚信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

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

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企业初次办理《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

初始的分值为100分。

第十三条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

监督管理,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予以使用。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1.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

定予以加分。

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

级企业或分值排名居前的作为第一中标人。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4.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级企业实行常态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依据《诚信承诺书》,暂停其在茂名承接新业务;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4.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行业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或被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停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降为D级,期限为一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外来企业驻茂名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三)企业被确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

(五)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没有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直接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按D级实施管理,期限为1年。

第四章诚信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管理人员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

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

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五章诚信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应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诚信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诚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比照

《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扣分。

第二十条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对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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