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采购中心钢材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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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采购中心钢材购销合同
中建四局采购中心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CSCEC4cg-2013-钢材)
买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卖方: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运输方(两票结算时):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卖方向买方指定的项目供应钢材运输方负责运输钢材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本合同构成说明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由《基本约定》、《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合同通用条件》构成,且相互说明。
1.1.1《合同基本约定》:
买卖双方就基本合作条件的约定。
1.1.2《合同通用条件》:
适用于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所有项目进行供应的合同约定。
1.1.3《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卖方向买方指定的供应项目进行供应所做的专门约定。
本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数量存在多份。
1.2若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做出解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买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或歧义向卖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基本约定》
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3.《补充协议》
4.《合同价格确认单》
5.《合同通用条件》
6.其他相关文件
2.产品要求
2.1名称:
线材、螺纹钢、圆钢。
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2.2规格:
多种规格。
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及买方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2.3品牌:
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2.4质量:
线材和螺纹钢的质量应分别达到GB1499.1-2008和GB1499.2-2007/XG1-2009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且外观无严重锈蚀、腐蚀、油渣、起皮及翘曲等现象。
3.产品数量及计量方式
3.1数量:
以双方签认的《物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
3.2计量
①以项目现场自装地磅过磅重量为准。
卖方如有异议,双方找第三方磅进行复磅,若复磅结果显示误差在项目现场过磅重量的±3‰以内,仍以项目现场过磅重量为准,复磅费用由卖方承担;若复磅结果显示误差超出项目现场过磅重量的±3‰,双方向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买方的地磅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进行调整,复磅费用和鉴定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②买方需对螺纹钢点条进行理计复核,若点条复核的重量小于过磅重量,则双方按照点条复核的重量进行结算。
③买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批次的对卖方所供螺纹钢长度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显示卖方所供螺纹钢的长度不符合GB1499.2-2007/XG1-2009规定的标准,买方拒收。
【如项目所在地的网价为理论计量价格的,则增加以下条款:
因项目所在地的“我的钢铁网()”公布的“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价格采用理论计量,则以《物资确认单》上经过磅验收复核后的理计重量作为核算依据,过磅计量重量与理论计算重量的误差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499.2-2007)规定的范围。
根据《GB1499.2-2007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6.6.2规定,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mm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
±7
14~20
±5
22~50
±4
根据《GB1499.1-2008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6.6.2规定,直条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mm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
±7
14~22
±5
如过磅计量重量与理论计算重量的误差范围超出国家标准(GB1499.2-2007)规定的范围,则该批产品视为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收。
】
3.3若双方对产品现场计量存有异议,卖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理由影响项目施工所需钢材的供应,否则,愿意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4.产品包装
卖方应按照产品的厂家原包装方式交货。
5.产品交付
5.1交货地点:
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5.2交货方式:
买方每次将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日期等通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信息平台下单的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应按照通知要求送货,并负责货物的卸车及按照项目现场的要求进行堆码。
5.3交货时,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卖方公章。
5.4送货前,卖方应确保已经知悉产品运输的交通状况、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的交通管制政策措施,不得以此为理由就逾期交货提出抗辩。
5.5卖方应对其派出的送货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卸车过程中,卖方人员应服从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在产品的运输及装卸车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除非买方存在过错,否则,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6.产品的验收及异议处理
6.1验收
①买方应按照订单要求做好收货准备并及时验收。
②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对产品的标牌内容、外观质量、数量及质量证明资料等进行查验,如符合合同约定,则上述验收人员应共同在《物资确认单》、买方工地现场过磅单(打印件)上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6.2异议处理
①如卖方所供产品的数量、规格、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否则应自行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并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卖方承担。
若买方选择换货,卖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②买方收货后需将产品抽样送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如有质量异议,可在拿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
卖方应在收到质量异议后的24小时内对产品现场取样并共同送具有国家认证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作为本批次产品质量认定的最终依据。
若复检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否则应自行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并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卖方承担。
若买方选择换货,卖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③收货人须将产品送检或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对检验不合格或虽已检验合格但双方存有异议的钢材在未取得最终结果(或未经双方协商处理)前收货人不得使用,否则,卖方不就此承担责任。
7.结算与付款
7.1结算:
双方于每月的21号对上月21号至当月20号期间所供货物进行结算(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进行结算)。
结算完毕,卖方应根据各项目结算金额分别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本合同实行两票结算,即钢材发票和运输发票,钢材发票由卖方开具,运输与吊装的发票由丙方开具。
丙方同意委托卖方向买方代收代付运输款项,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与买方无关。
7.2付款:
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买方以3个月期限的银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理、银承、商承等产品)付款至%,余款留作质保金,待主体结构封顶后的3个月内向卖方向卖方无息返还。
卖方若需贴现,应自行承担贴现费用。
若当月结算支付的总金额不足20万,买方可根据当月金融市场贴现率计算贴现息,扣除贴现息金额后在当月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
7.3卖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账户。
卖方若变更收款账号,至少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8.违约责任
8.1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要求的交货日期、产品种类、规格及数量等交货。
卖方若交货逾期或部分交货逾期(包括因产品规格、质量等问题导致退换货所造成的交货逾期和部分交货逾期),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未交付产品总金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为止(若卖方逾期超过48小时,买方有权另行购买所需产品,如因此导致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须负赔偿责任。
如卖方不能按照买方要求的交货日期、产品种类、规格及数量交货的违约情况发生达三次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时,卖方须负赔偿责任。
8.2双方一致同意:
每月结算时,应就本月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在资金清算时予以扣回或补偿。
8.3履约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双方均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相应地得到减轻或免除。
9.其他
9.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9.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
9.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运输方(两票结算时):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1货物及数量
1.1本《合同通用条件》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及买方通知要求,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1.3供应数量以双方签认的《物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
2质量要求
2.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2.3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买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质量保证期
3.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3.2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有必要,卖方在2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买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
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3.4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3.5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4价格
4.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合同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