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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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比较表
(条则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则所作的改正或许增补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和财富安全,促使经济发展,拟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法;有关法
律、行政法例抵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还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恪守本法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管理,预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健康和财富安全,促使经济社会和睦发展,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督查管理,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抵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还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成立政府领导、部门看管、单位负责、民众参加、社会督查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一定恪守本法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修正后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益,并应该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督查,保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敦促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督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该实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督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督查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督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地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督查管理。
修正前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辅助主要负责人执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余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益,并应该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依法对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进行督查,保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将其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行。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归入同级财政估算,支持、敦促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职责,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督查管理中存在的
重要问题应该实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兼顾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督查管理的部门
修正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督查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督查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依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实时拟订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合时订正。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执行依法拟订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纳多种形式,增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修正前
肩负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督查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督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余法律、法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地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督查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督查、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督查、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推行国家督查、地方看管、公司负责的制度。
煤矿安全督查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对煤矿安全执行国家督查职责。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依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实时拟订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合时订正。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执行依法拟订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纳多种形式,增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全社会员工的安全
修正后
第十二条依法建立的为安全生产供给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拜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供给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追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行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良安全生产条件、防备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获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奖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修正前
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归入公民教育内容。
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该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升学生安全、紧迫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能够将安全生产和管理归入有关专业课程中。
第十三条依法建立的为安全生产供给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例、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拜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供给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追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舞和支持有益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进步、家产构造调整以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促使安全生产先进合用技术、装备的推行应用,发展安全家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良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备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援等方面获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奖赏。
在抢险营救中牺牲的人员,切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依照有关行政法例执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正后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成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
(四)敦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时除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拟订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营救方案;
(六)实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正前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例、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对矿山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物件生产公司推行安全生产允许制度。
公司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允许证方法由国务院拟订。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成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
(二)组织拟订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立切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
(五)敦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时除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展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操练工作;
(七)组织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实行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九)组织拟订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营救方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修正后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本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许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因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本投入不足以致的结果肩负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件的生产、经营、储藏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余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出三百人的,应该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该配
备专职或许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拜托拥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给安全生产管理服
修正前
(十)实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急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本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许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因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本投入不足以致的结果肩负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花费。
安全生产花费提取、使用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部门拟订,安全生产花费的税前扣除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矿山、冶金、交通营运、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件的生产、经营、储藏、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件从事生产而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目的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出一三百人的,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三百人以下的,应该装备专职或许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许拜托具
修正后
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拜托工
程技术人员供给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
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件的生产、经营、储藏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核查合格后方可任职。
核查不得收费。
修正前
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给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