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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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年委借字第号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签署:
委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年月日签署的《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编号),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
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他
第一条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金额为(大写)万元(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请选择一种结息方式,并将不选部分划掉)。
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按计息,按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或每季/年末月的20日。
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受托人向借款人计收/不计收复利。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个月/日,自20年月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合同约定期限不一致,以借据期限为准)。
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用途为
。
第五条用款计划。
。
第六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第七条贷款担保。
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另附。
第八条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章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于委托贷款发放之日前 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
第十条委托人自行监督/委托受托人监督(请划掉不选部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
委托人委托代为监督的事项(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保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和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号
)。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物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首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日通知担保人,并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后,方可签订展期协议。
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但收回的款项需通过其在受托方开设的账户核算。
第三章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本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委托人书面要求协助催收催保。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
。
第二十二条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若委托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担保手续,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书要求,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取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处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提前还款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日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四)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不按约定存入足额委托资金或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导致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受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委托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催收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款项未通过其在受托方开设的账户核算,或未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导致受托方在催收催保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不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或不按期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收。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合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收到对方传真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在不违背委托人和受托人20年委托字第号《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约定条款和委托人20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
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可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一)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份。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证件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受托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借款人: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借款人(个人)身份证明证件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