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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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

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

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安徽明巢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

签约时间:

2018年8月日

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安徽明巢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为建设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并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与2018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本协议书及附件;

(b)投资协议;

(c)中标通知书;

(d)投标函(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实施机构)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e)协议条款;

(f)投标文件附表;

(g)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项目实施计划;

(i)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乙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

4、甲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5、项目总投资额:

人民币722283万元。

回报机制:

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6、可行性缺口补助年限为运营期的第一年至第十四年,每年补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可行性缺口补助标准及金额表》。

7、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

准备期:

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日止,项目准备期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及服务采购、征地拆迁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

建设期:

3年;

运营期(含收费期):

自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其中项目收费期360个月,实际起止时间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8、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壹年后失效。

9、本协议正本捌份、副本壹拾贰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肆份,副本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盖单位公章)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

2018年月日日期:

2018年月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目录

1、定义和解释

2、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项目建设要求

6、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7、项目移交要求

8、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9、违约责任

10、不可抗力

11、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2、争议的解决

13、其他事项

附件一技术要求及移交标准

附件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双方签署的关于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的《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

1.1.2“项目”系指明光至巢湖高速公路滁州段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1.1.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单位。

1.1.6“乙方”系指投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滁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1.1.7“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8“特许权”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2.1款规定。

1.1.9“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议第2.3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1.1.10“法律变动”系指

(1)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或

(2)项目所在地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规、规章等。

1.1.11“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1.1.12“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3“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协议同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任何合同。

1.1.14“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5“开工日”系指工程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

1.1.16“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竣工日”系指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7“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8“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9“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协议进行修改。

1.1.20“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1“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

1.1.22“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3“规范”系指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4“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负责的初步设计。

1.1.25“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

1.1.26“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7“公共设施”系指诸如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讯(包括远程通讯)等设施设备。

1.1.28“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讯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讯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29“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1.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市级及省市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的解释。

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乙方及任何其它人应包括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所有者权利的人。

2.特许经营权

2.1特许权的内容

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

(1)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人。

本项目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之前,除本项目招标前国家、安徽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可能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不必要的同类公路项目。

2.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及范围

投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即建成后,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营运管理,用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收益以及第一年至第十四年运营期内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回报投资人。

特许经营区域及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概况。

2.3特许经营期

2.3.1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

准备期:

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日止,项目准备期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及服务采购、征地拆迁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建设期: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正常情况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运营期(含收费期):

自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

其中项目收费期自项目批准收费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实际起止时间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3.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经甲方批准的除外),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协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因相连路段未同步实施,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维持投资人投标的收费期不变。

2.3.3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由甲方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

2.4特许经营期间的设施权属

2.4.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2.4.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

除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2.4.3在特许期内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甲方在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时须征求乙方意见。

占用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2.4.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乙方无偿将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2.5特许经营期间的风险分担

项目风险分担

序号

风险种类

风险承担方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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