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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方案一:

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

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员:

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

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方案二:

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

其中:

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

其中:

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

其中:

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

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

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

郑州公司全体职工。

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

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

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

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

按郑州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

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

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

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1)待岗职工同在岗职工一样计发补偿金,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本条款中的待岗职工是指实施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在岗人员试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药郑司字(2005)第3号〉后确定的待岗职工;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

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3、内退职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发放,并正常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五)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后,对企业现有的离休职工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医保统筹。

但是在未办理医保统筹前,离休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新公司办理。

 

2、离退休人员(不含改制后新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的补贴(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继续负担。

 

(六)其它补偿

 

1、考虑公司长期工资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

工龄每满一年发给330.60元,30年封顶。

此外,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本企业工龄再给予每满一年480元的补偿。

 

2、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工资等,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在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并且企业改制方案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3、职工房改住房发证后,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核实后予以退发多集资的房款差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不同意签订《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职工,可暂时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不变,并可根据需要在中国药材集团内重新安排工作。

 

(二)对拖欠公司各种款项(包括各种借款、业务往来欠款、各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应补交的职工建房集资款等)及物品的职工,在身份转变前予以清收。

到时不偿还者,按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直接以其应得经济补偿金和应付职工内债抵偿,仍有余额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转移:

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协议》自谋职业并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其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移交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保存,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改制后的新公司与留下来就业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新公司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新公司员工依法受到保护和制约,企业和员工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新公司须向到新公司就业的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以保证职工将来离开新企业或退休时能按时足额拿到经济补偿金。

 

(六)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方案三:

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

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

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

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

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

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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