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培训资料doc 3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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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保证项目资料

第二分册

施工组织设计

及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管理资料目录

第二分册

编号

资料内容

份数

备注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审及实施规定

1

2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1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1

4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5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1

6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

1

7

施组/方案审核流程图

1

8

施工组织设计封面

1

9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

审核:

编制:

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审及实施规定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2009]87号文、国家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GB/T50320-2009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范,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干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质量、安全隐患,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降低轻伤频率,提升集团整体技术优势,特制定本规定,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项目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配合公司按施组/方案流程图办理,各单位技术部门必须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台帐。

第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交技术中心(总工办)建档,以展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

相关信息资料包括开工报告、现场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建筑结构设计图(主要为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一层建筑平面布置图、建筑剖面图、立面图、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的建筑结构图)。

第三条,项目部向公司技术部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初步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动识辨表(见表2),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送技术中心审核,录入动态控制系统(见表3)。

第四条,以上程序完成,技术部门依据项目提供的信息进入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程序,并形成审核意见发往项目部(见表4)。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技术部门形成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再反馈技术部门复查,并对审核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技术部门复查通过后,填写复查意见,并组织质量部门、安全部门会签。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前,项目部必须按第八条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再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审批结论并签字,公司技术部门存档2份。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按以下顺序装订,硬壳封面→签字封面→审核审批记录→初审记录→修改回复→目录(二级)→正文内容→软封底→硬壳封底。

硬壳封面、封底必须为蓝色,其它为白色。

文本装订统一为A4规格,

第九条,封面字体统一为黑体字并在施组/方案名称下设置集团标志,目录及正文内容为四号宋体字并设置“公司名称”水印暗记,页码设置在页脚居中,目录页码单独设置,正文内容首页另行设置起始页码“1”。

封面正文内容页边距上下右均为2.5cm,左为3cm。

图纸采用A3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打印折叠成A4规格。

图纸可以晒蓝图装订成A4规格,图纸必须有图框、图名、图签、责任人签名;图中文字统一为长仿宋体,标识文字数据为四号字体,图下图名三号字体,备注说明五号字体;图签中固定栏设置四号字体,需要填写的内容按实际调整并不小于三号字体。

审核人、审批人必须为亲笔签名,单位名称处加盖技术专用章。

第十条,对以下较大规模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外,还必须在集团内组织专家论证。

1、建筑物层数超过40层(含40层),且檐高超过120m;

2、高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共享地下空间上矗立两栋以上塔楼;

3、构筑物高度超过100m;

4、对低层、多层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规模经营项目,单体工程超过5个及以上。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编制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般变更应进行修订,由项目部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修改记录,原审核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技术部门每季度牵头组织各家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见表7),强化优质工程、安优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等过程监控,确保各单位和集团公司各项指标的实现。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项目部:

日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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