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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协议书.docx

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协议书

营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

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概述

甲方位于田阳县布洛陀芒果风情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资开发的一期商品房(楼盘名称“布洛陀小镇”,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销售总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委托协议,委托内容如下:

一、合作形式

本项目的合作形式为:

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接受委托,承担本项目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业务,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销售额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二、代理期限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13年06月31日止。

由甲方单方决定当年拟开发面积、可预售和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等计划数值。

三、销售代理之标的物

3.1项目名称:

田阳县布洛陀芒果风情园

3.2项目地址:

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布洛陀芒果风情园

3.3代理范围:

代理期内甲方确定的可预售或销售的项目一期别墅住宅及车位。

3.4一期车位的销售价格在公开发售前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3.5物业建筑面积:

一期别墅总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最终可售单位以合同附件为准,面积按政府测绘面积为准)。

四、销售周期、任务

4.1销售周期: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3年06月30日。

4.2乙方应完成的销售任务:

4.2.1销售总量:

完成总计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销售总量。

4.2.2销售价格:

住宅不低于8500元/平方米(毛坯房),如低于均价10%,则代理佣金按销售额0.9%提取,以此类推。

(按建筑面积计,但若遇政府重大宏观调控政策,对本区域房地产价格进行控制,则由甲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再行确定销售价格)。

五、销售任务的完成认定标准

销售代理期内,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已足额交纳首付款,银行放款后,作为认定乙方完成每套房销售任务的标准。

在2012年12月30日前,乙方需完成该项目50套别墅的销售任务;在2013年6月30日前,乙方需完成该项目70套别墅的销售任务;

乙方在约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的销售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项目后期的销售代理事项有优先权。

乙方不能完成第一阶段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工作交接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营销总代理,甲方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项目负责人:

甲、乙双方往来文件由双方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认可。

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往来文件做出答复。

若任一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以上责任,造成的工作延误,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七、双方责任

7.1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7.1.1负责保证该项目的销售合法性,按乙方书面要求向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有关该项目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及销售所需之企业概况、项目目标决策、项目计划、内部组织体系、可利用的外部资源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作为乙方从事本项目营销企划与销售作业的背景材料,并保证一切资料具备合法性和准确性。

7.1.2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本项目沙盘、模型、楼书、折页、单张海报、户型图、购房须知、置业计划、交楼标准等销售物料(以上文件由甲方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7.1.3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装修的销售场地及样板房。

7.1.4承担本项目销售现场及样板房的水费(含饮用水)、电费及电话费。

注:

若乙方有浪费水、电的现象或将电话用于非销售事宜通话一次超过10分钟的,经甲方发现,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7.1.5负责销售现场及样板房的保安、绿化、保洁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7.1.6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销售现场所需的办公设备,如销控台、办公桌、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文件柜、会客桌椅、饮水机等非日常易耗品。

7.1.7审定及批准乙方提交的本项目策划方案、销售方案,营销推广方案、销售价格及各项对外宣传、活动方案。

对乙方提交的工作函件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回复,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乙方。

7.1.8办理销售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有关手续。

7.1.9负责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的一切文件。

7.1.10按计划进行项目的工程施工建设。

7.1.11有权监督乙方整个策划、宣传、销售过程的工作。

7.1.12派专人到销售现场负责收款工作。

7.1.13同意乙方在该项目的宣传媒体及资料上印上乙方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字样。

7.1.14甲方对物业销售价格与折扣拥有最终决定权,如遇特殊情况由于价格原因需要打折的,应征得甲方管理人员的同意,并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7.1.15甲方对项目的方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7.1.16负责承担项目销售推广的所有费用,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及奖励。

在二级市场启动时,负责额外支付销售佣金给二级分销机构。

7.2乙方责任与权利

7.2.1在项目的全程策划方面,需对项目营销策划、广告策划、楼盘系统设计策划等各方面工作内容提交书面报告、方案,并经甲方审定后方可予以实施;并完成每月的策划总结报告,及时调整相关的策略和推盘思路。

7.2.3对市场推广费用做出具体的月度和单项预算,在保证销售额的同时尽可能节约市场推广费用。

7.2.4进行本项目销售前的市场调研分析,提出本项目的销售方案,提交甲方审定。

7.2.5负责本项目现场销售工作。

7.2.6编制本项目的各类销售文件,提交甲方审定。

7.2.7负责甲方与客户订立的《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条款的填写,并完成让客户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作,交由甲方审核。

7.2.8负责收集客户办理按揭手续所需材料及各种按揭合同申报表格的填写,交由甲方审核。

7.2.9承担本项目销售专案组及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奖金、福利、社保、劳保、医保、服装、销售现场的易耗办公用品等费用。

7.2.10对甲方提供的企业及项目资料、项目营销中的各方面情况承担保密责任,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对外披露。

7.2.1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不少于10人的项目专案组,专案组管理人员由甲方总部指派,(简历附件:

1、策划销售能力,业绩等,如派往人员与合同附件不相符,属于违约)其它销售人员可在田阳本地招聘;专案组负责日常销售管理工作。

如遇开盘活动、庆典活动或设立分部等情况须随时加派足够的销售人员,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派人员素质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调换或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接受。

如乙方调离项目专案组人员,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才能调离人员。

7.2.12乙方应向甲方就物业销售价格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最终决定权归甲方所有,有特殊情况需要打折才能成交的,应征得甲方管理部门及领导签字同意,并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取消未得到书面同意而出售的商品房或商铺的销售佣金。

7.2.13收到甲方款项后五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收款额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此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

7.2.1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制作完成项目具体销售方案,并在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组织方案的具体实施。

7.2.15当甲方对营销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调整建议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2.16乙方的销售方案、营销说词均全部报由甲方审核后方可执行;乙方人员应按甲方审定后的销售策划方案及说词,统一口径严格执行。

7.2.17乙方销售人员负责与客户洽谈、引导客户成交、敦促客户下定金。

7.2.18在销售代理过程中,应客户的要求需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让步,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向客户作出承诺,否则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特殊情况,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提出后,甲方销售负责人签字认可即为甲方同意请求。

7.2.19协助甲方为买家办理购房的收款,签约及办理产权,按揭等有关手续的工作。

7.2.20每月提交该项目之销售分析、意向购房客户的各类信息,了解客户各种需求、特殊客户群体统计分析、媒介分析、销售过程问题总结分析、销售之后总结分析报告予甲方。

7.2.21积极做好楼盘和销售人员公关形象的维护,保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问题能及时纠正,为甲方树立品牌形象。

7.2.22乙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的有关策划、销售及甲方其它资料予以保密,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部份或全部泄露、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2.23为有效开拓外地市场,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享有项目营销总代理的转委托权,启动二级市场销售。

负责维护和建立二级市场网络,并组织开展销售工作。

二级合作机构的销售佣金由乙方协助其与甲方沟通签订异地代理合同,并由甲方额外向二级代理机构支付佣金。

乙方的佣金不受影响。

7.2.24乙方每周定期培训置业顾问,培训内容必须交甲方备案。

八、代理佣金结算办法

8.1关于代理佣金结算系数:

8.1.1完成全部销售任务佣金的结算系数:

代理到期或中途解除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将甲方所开发的已可售(包括可预售)房屋按本合同约定100%售出,则甲方按已售房屋房款总额的3.0%结算佣金给乙方(此处所称佣金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销售佣金、销售代理佣金、代理佣金含义同)。

8.1.2完成部分销售任务佣金结算系数:

A、乙方代销房屋数量不超过推货量70%(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占当期推货量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下同),则甲方只按该批成交房屋售房款1.5%的比例结算佣金给乙方;

B、当乙方完成代销量达到或超过当期推货量80%而不足95%时,则甲方按该批成交房屋售房款2.5%的比例结算佣金给乙方。

达到或超过当期推货量70%而不足80%时,则甲方按该批成交房屋售房款的2.0%结算佣金,

C、当完成代销量达到每期推货量95%的时候,则甲方按该批成交房屋总房款3.0%的比例结算佣金给乙方。

此前未按3.0%比例结算佣金的代销部分,亦补足至按3.0%的比例结算佣金。

8.1.3乙方代理到期或中途终止,如乙方代销房屋总量未达到当期推货量的100%时,则按乙方实际代销房屋的量占各期推货总量的比例,根据8.1.2各项约定的佣金结算比例再行结算乙方可得的佣金总额,多退少补。

8.2关于超额奖励:

经双方约定,本项目超额奖励:

一期产品超过8500元/㎡至9000元/㎡(均指建筑面积单价,下同)的住宅价格视为甲方的溢价超额收益,甲方在超额部分(即超过8500元/㎡部分)房款中提取10%奖励乙方;

一期产品超过9000元/㎡以上的住宅价格,甲方在超额部分(即超过9000元/㎡部分)房款中提取15%奖励乙方;

超额奖励金额计算原则及支付时间如下:

超额奖励A金额=(实际销售均价-8500元/㎡)×销售面积×10%

超额奖励B金额=(实际销售均价-9000元/㎡)×销售面积×15%

支付时间:

住宅超额奖励,在当期推售总量完成至90%(按每期推售的建筑面积计算)经甲乙双方结算认可超额奖励金额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其后产生的奖金与佣金一起按月结算。

推售的房屋栋数、编号、总建筑面积及在整个项目中的座落方位由甲方确定。

车位的超额奖励的支付时间由双方在确定销售目标的补充协议中约定。

九、与买受人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9.1本项目的各类销售合同由甲方直接与购房客户签订。

9.2乙方在执行销售过程中,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及双方其它方式确定的价格及合同条款填写销售合同,并负责交给客户签字盖章,甲方派专人最终审定并签字盖章。

9.3经甲方签字盖章的销售合同视为甲方对销售合同条款的全部认可,如在销售执行过程中发生甲方与客户之间在销售合同范围内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进行协调。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与客户之间在销售合同范围内产生的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10.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取得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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