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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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X〕24号)及《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X〕2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稳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明确改革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逐步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改革任务。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力争2年时间,完成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X年全镇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先行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并着手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X年,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先行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和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三)严守改革底线。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既鼓励大胆创新,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改少、改没。

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一村一策。

要正确理解和贯彻中央改革精神,不能偏离改革主旨,各村(居、社区)结合各自情况,从实际出发探索、试验,具体方案和办法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高准则。

2.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充分考虑各村(居、社区)区位有别、集体资产的演变历程和构成不同,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点面结合、循序渐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民主决策、依法办事。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

4.正确处理各方关系。

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村(居、社区)党组织坚强领导下开展,协调好集体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利益的关系,进一步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关系。

5.创新发展、鼓励先行。

借鉴先行地区成功做法,探索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股权的工作机制,鼓励先行先试。

对先行者优先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股份合作项目,率先增收致富。

6.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试点改革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我镇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序推进。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四)明确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然后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继续抓好农村承包地等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对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组建工作机构。

各村(居、社区)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

各村(居、社区)要组成由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配合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

(六)开展清产核资。

各村(居、社区)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并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七)确定所有权属。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确认成员身份

(八)制定确认办法。

由县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提出认定标准条件;我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对照县出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并督促、指导各村(居、社区)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逐人甄别界定。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九)规范确认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应全程张榜公布。

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准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信息,并上报镇政府和县农业部门备案。

四、扎实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十)明确改革内容。

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

对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并由不少于80%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方可实施。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十一)设置合理股权。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具体可设置为集体股和成员股。

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集体股是否设置以及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超过总股份的30%(含30%)。

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偿还债务、公共服务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处理突发问题;成员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享有。

成员股还可根据实际设置劳龄股、福利股、贡献股、奖励股等,原则上不少于总股份的70%(含70%)。

股权设置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酝酿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在取得多数成员认可后方可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同意股权设置方案的人数应不少于参加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人数的80%方可实施。

(十二)股权界定。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经民主协商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不少于8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通过后,上报本镇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局备案后实施。

新组建的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组织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社委会、监事会。

(十三)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应遵循“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动静结合”的原则。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做到切实保障股权持有权、股权收益权,积极探索股权有偿退出、股权抵押担保机制。

(十四)注册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现阶段以行政村或社区为单位设立为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改革后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原有经济联合社予以注销。

以村为单位的称为“X县××乡镇××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县农业局出具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资产运营。

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

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十六)村经分离。

稳步探索以“村经分离”为核心,打破“村经合一”格局,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改革创新。

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必须坚持不动摇,进一步强化政治功能、服务功能和协调功能。

村委会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镇、村两级要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的统筹力度,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因地制宜,取长补短,落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十七)发挥集体组织功能。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特别法人,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

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八)维护集体合法权利。

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

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报发包方书面备案。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注重保护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

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十九)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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