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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版人大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人大法学考研综合课整理

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其具体含义是: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尸体请求。

2、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主体合并,是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其典型的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诉讼标的的合并,即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

诉的合并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数人之间的纠纷或者多个纠纷或案件,能够满足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和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判决。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诉的客观合并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

单纯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均需审判的诉讼标的或诉。

预备合并通常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对备位之诉做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胜诉则备位之诉无需审判。

选择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或诉,其中任一诉讼标的或诉获得胜利判决即达到诉讼目的,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或诉做出判决。

3、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

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反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诉讼抵消

债务抵消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做诉讼抵消。

在诉讼中,当同时符合债务抵消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可以请求诉讼抵消或提起反诉。

诉讼抵消的特点是:

1)诉讼抵消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的原被告地位;

2)诉讼抵消无提起或申请方面的特殊要求;

3)诉讼抵消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对诉讼抵消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4)本案的判决对抵消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消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5、诉权消灭

民事诉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

2)法院已经做出确定判决的民事纠纷;

3)已经做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民事纠纷;

4)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被执行人没有诉权;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6、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包括:

⑴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⑵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⑷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的主要表现:

是否起诉、撤诉、调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

⑸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干预当事人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⑴处分权合理制约审判权;

⑵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⑶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7、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无论从社会背景还是法律规范分析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蕴含的精神。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适应了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针对当事人

⑴排除不正当诉讼状态,即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骗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⑵禁反言:

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

⑶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由于长期没有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再行使,据此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时,当事人一方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⑷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滥用反诉权、回避权、异议权等

⑸真实义务:

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作真实的陈述,禁止当事人制造谎言,实施虚假陈述。

(二)针对法院

⑴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⑵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⑶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⑷禁止突袭裁判。

(3)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诚信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是应诚实善意。

8、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

合议制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实行合议制度,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

2)实行合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

3)合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伏案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裁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于以下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

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9、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

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回避的法定原因有: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适用对象:

适用于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0、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共爱审判包括审判主体公开,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方面,审判公开不仅要求法庭审理公开也包括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的整个审判程序的公开。

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

⑴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⑵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⑶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⑷公开审判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不适用公开的情况:

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⑵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⑷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1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止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第二审。

而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裁,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有些案件的裁判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2)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国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⑴便于当事人,减少诉累;

⑵有利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

⑶审判监督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1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参审制:

大陆法系国家,即参与事实又参与法律适用

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1只适用第一审程序;

2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对于哪些案件适用、哪些不适用,由法院决定;

4审判员与陪审员人数比例,由法院决定;

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

13、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了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1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

b、著作权纠纷案件;

c、海事、海商案件;

d、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15、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

(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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