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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

 

1、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答: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答: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要约: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答: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6、试述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及解释的规则。

答:

 无效原因: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③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

解释的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

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试述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答:

(1)条件不同。

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

8.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答: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9、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

10、试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答: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11、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要件?

答: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2、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要件?

答:

(一)从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时不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就没有必要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二)从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将大大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于实现,即应当认为有害于债权。

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如果是在发生前实施的就不能撤销。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13、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答: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14、试述提存的条件及效力。

答: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5、试述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答:

违约行为形态:

一、预期违约

1、明示违约;2、默示违约

二、实际违约

1、不履行:

拒绝履行、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

(1)给付迟延:

全部迟延、部分迟延、金钱债务的迟延;

(2)受领迟延

3、不适当履行:

(1)瑕疵履行:

质量瑕疵、数量瑕疵、方法和方式瑕疵、时间和地点瑕疵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

(2)不完全履行:

部分不完全履行、附随义务不完全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16、试述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

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7、试述适用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规则。

答:

1严格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规则:

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受害一方须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须无免责事由存在

18、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答: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

例如,医疗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原告要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而按合同纠纷处理,则只要证明医疗单位违约、没有及时看好病情就可以了,无须就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举证。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义务程度不同

合同的义务程度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关系确定的。

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义务程度因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为赔偿标准,且在造成特定伤害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赔偿责任通常不会超出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并且仅限于对正常的可得利益损失负责。

7、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

侵权责任中,基于物权的追及力及优先效力,贯彻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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