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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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目录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
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案件办理评价标准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确定的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换行]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样式。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文书中当事人是指被检查单位(人)或被复查单位(人)或被处罚单位(人)或被询问人或被抽样取证单位负责人或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六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也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七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八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1.文书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部门全称,要求盖章的,要盖部门公章。
2.文书中的地址应填写××盟(旗、区)××街(路)××号或××盟(旗、区)××乡(镇、办事处)××村。
3.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
(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案件行业)+字+[年份]+(序)数号,如“阿安监罚字[2002]001号”。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用附页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使用的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的,均要有二人以上的人员签名。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由他们签名证明。
第九条调查询问、听证笔录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序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十条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十一条整改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指令性文书。
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写明整改期限、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是对整改指令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意见的文书。
文书中的年月日、文号和决定为整改指令书下达日期、文号和决定。
复查意见,应当写明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对拒不改正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作出现场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对不符合国家[换行]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正式执法文书。
决定书应写明现场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和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记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1.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2.检查时间,在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3.检查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4.被检查单位意见,写明对现场检查记录是否存在异议。
有则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无则写明以上记录属实。
第十五条立案审批表,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
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按照《阿拉善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2.案件名称,填写案由。
3.案件基本情况,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4.审核意见,是分管领导对查处案件是否批准立案的意见,对批准立案的应确定两名以上承办人员。
5.审批意见,是单位主要领导对是否批准立案的意见。
第十六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书,应写明移送案件的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移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七条调查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询问笔录内容包括:
调查时间,应写明起止时间。
调查地点,应写明详细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十七条抽样取证凭证,是采集案件相关产品用于鉴定检验和保全证据的文书。
取证凭证,应写明案由、取证具体地点等内容。
取证基本情况,应写明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年月日为抽样取证时间。
第十八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保存清单,应写明案由、序号、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
超过保存期限,当事人有权对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是安监人员、专家对案件现场违法事实、物证进行技术分析的记录。
勘验场所,要写明具体详细勘验地点。
勘验人是二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被邀请人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表要出具当事人委托书。
勘验情况的结果,应写明勘验人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经过、技术分析和结果。
第二十条鉴定委托书,是安全监督[换行]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委托技术机构对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问题进行提出专门签定要求的文件。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鉴定检验项目内容及目的。
鉴定单位是鉴定检验项目的实施单位。
委托单位或个人是案件相关产品和证据送检单位或个人。
鉴定人应写明姓名、职务和职称;地点,应详细到鉴定单位的实验室;时间为鉴定的起止时间。
鉴定意见应记录对鉴定检验项目内容的结论。
无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意见书无效。
鉴定结果应根据有关规定告知相应当事人,并说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品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2.案件调查经过结论。
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及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3.处理建议。
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4.证据材料清单。
所附证据材料清单据实填写。
上述材料齐全,由分管领导签注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并报主要领导人签注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将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时,应请当事人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主持听证机关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时间是听证会起止时间;地点是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听证主持人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取得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也不得担任听证员和记录人。
笔录,应当尽可能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陈述申辩人所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况轻重的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做的正式报告。
主要内容有:
1.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抓住要点,归纳概括。
应写明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
听证人员经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应编写证据材料清单,写明种类、证据名称、规格和数量。
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交案件承办人进行复核,一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换行]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做出数额较大的处罚,应按照集体汇审制度的规定召集相关人员参会讨论,同时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认真记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况,并由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纳期限、缴往单位、地址、账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第二十七条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是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而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签名)、送达时间等内容。
送达回执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注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要出具委托书。
被申请人是被行政处罚单位(个人)。
申请书,应写明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送达回执日期、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不要填写其他违法事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