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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的法治建设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二、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五、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

  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

  七、普法和法学教育

  八、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前言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这条道路上,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13亿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

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

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

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

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

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

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

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二、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

  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为使法律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又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中国法律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以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即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重大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草案,审议的次数可以超过三次,如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审议后,才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反复审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反复审议。

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经过反复审议,充分讨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表决。

这种多次审议的过程,就是通过协商以求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并力求把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好、平衡好的过程。

经过充分协商再提请表决的程序民主,体现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鲜明特点。

  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设立普遍的公民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还要在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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