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汶川地震反思我国地震预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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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汶川地震反思我国地震预报制度

从汶川地震反思我国地震预报制度

  摘要:

四川省汶川地震,给我们带来太多的遗憾。

自然灾害是不可以控制的,但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是可以控制的。

震后学者和公众们的一片抨击与指责不禁让我们反思,对于这一天灾除了在科学技术上对其进行预测以防损害之外,也应该在地震预报制度上加以完善,以期预防或者减少伤害。

本文从唐山地震漏报的事实及关于汶川地震的社会舆论入手,反观我国地震预报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现行地震预报制度的立法宗旨、地震预报的基本原则及地震信息保密及地震预报权过于集中这四个方面论述了地震预报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给立法者以启示,完善我国的地震预报制度。

  关键词:

地震预报信息公开

  Abstract:

WenchuanEarthquakeinSichuanProvince,hasbroughtustoomuchregret.Naturaldisasterscannotbecontrolled,butthelosswhatthenaturaldisastersbroughtaboutcanbecontrolled.Aftertheearthquake,thescholarsandthepublic’sblameandcriticismletusreflect.Inadditiontousingtechnologytoforecastnaturaldisasterstopreventthedamage,weshouldimprovetheearthquakepredictionsystemwithaviewtopreventingorreducinginjuries.ThisarticlepointsoutChina’searthquakepredictionsystem’sdefectfromthefactthatthefailureofpredictingTangshanearthquakeandthepublicopinionaboutWenchuanearthquake.Itfocusonfouraspects---theconceptoftheearthquakepredictionsystem,thebasicprinciplesofearthquakeprediction,keepingtheinformationofearthquakesecretandtheconcentratedpowerofearthquakeprediction,tostatethedeficienciesoftheearthquakeprediction.ItputsforwardsomeproposalsofthecorrespondingreformhopingtoenlightenhelegislatorstoimproveChina’searthquakepredictionsystem.

  Keywords:

predictionofearthquakeopeninformation

  1.问题来源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级地震。

瞬间,大半个中国都在颤抖;那一刻,无数可爱的生命离开了我们。

历史将永远铭记。

但是,这次地震,我们没有得到任何的官方预报!

  我们是不是真的对这个全世界公认的巨大天灾无能为力?

这次地震是不是真的丝毫不可预测呢?

从各种传媒信息中,我了解到,这次地震与其他地震一样,是有前兆的。

很多人发现,一些敏感的动物震前都有异常反应。

这不禁让我怀疑地震局漏报了此次地震。

那么,在震惊、悲痛之余,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反思呢?

  我国有过地震"漏报"的先例。

1976年唐山大地震没有预报,就存在巨大的人为责任。

钱钢的《唐山大地震》,尤其是张庆洲的《唐山警示录:

7.28大地震漏报始末》的调查报告,对此都有详细记载。

看《唐山警示录:

7.28大地震漏报始末》,令人十分悲愤。

唐山地震前夕,有很多"预测",像唐山第八中学、第十中学的地震监测点,还有开滦赵各庄矿等都相继发出震情预报,唐山自来水公司、电厂、钢铁公司、开滦煤矿的洼里、殷各庄、新城子、河沿庄变电站等地震监测网点,以及昌黎后土桥、陡河地震台等专业月台,也都发出临震预测报告,但全都被国家地震局忽视。

甚至震前14天,唐山当地知名地震监测人员田金武等人还当着来考察的国家地震局副局长查志远等百名官员和学者明确预测说,"7月底8月初,唐山地区将发生7级以上地震,有可能达到8级。

"现场有人问,"你说有一个大震在哪儿呢?

"田金武说,"大地震就在脚下!

"可是仍然未被重视。

在震前9小时,当地监测专家马希融向地震局发出紧急"报警",也是没有下文。

唐山市"地震办"主任杨友宸还因"报警"要发生地震,惹怒领导,在震前三天,被送到"干校"改造,不许出来。

结果地震局群龙无首,在地震发生前两天,任何数据监测都没有做!

[1]

  中国国家地震局局长陈建民2005年底在《科学与人文论坛》上回答媒体提问时也不得不承认:

唐山地震漏报是事实,地震前已出现异常现象也是事实。

2006年,在纪念唐山地震30周年的节目中,和主持人张羽"对谈"时,陈建民也说:

"唐山地震实际上还是有前兆的。

"

  那么,此次汶川地震是否也存在漏报呢?

很多评论都试图将地震预报的责任推向某个机构或者某些个人。

事实上,发布地震预报是一个法定工作程序。

这个工作程序规定在1998年12月1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

如果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这个工作程序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那么没有人应该对事件的后果负责。

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治理念,只要程序执行没有违法,执行人不对后果负责,因为程序不是执行人制定的。

  但这并非就说地震没有被预报是正确的。

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丧失,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我们在调查所有相关执行人员是否有违反《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行为之外,更应该仔细阅读和理解《防震减灾法》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看这个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2.我国地震预报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

  地震预报是当今世界的科学难题。

在我国,地震预报的科学探索性和社会需求的迫切性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地震预报是否准确所造成的正面或者负面社会影响,其效果是截然相反的。

我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

  这项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地震预报统一发布。

地震预报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部门或者机构无权发布地震预报。

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避免多渠道发布地震预报给社会造成混乱和不良后果。

  第二,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长期和中期预报的目的是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危险区作出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服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阵预报分别是对3个月内或者是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预报。

地震短期或临阵余波的发布,将对预报区所在地的政府和公众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为预报成功将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大大减少经济损失;而如果出现虚报,处理不当将会造成生产的下降,甚至引起社会混乱。

因此,必须加强对短期和临阵预报的管理。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地震预报的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依照条例,一次完整的地震预报要走三个程序:

形成地震预报意见--针对地震预报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发布地震预报。

  第一,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地震预报意见形成的程序是:

省地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地震震情会商会,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地震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本地区的地震预报意见并向省地震管理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但要向当地或上级地震部门或机构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扩散。

  第二,地震预报评审制度。

地震预报意见形成后由省级以上地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审。

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省级地震部门还要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但是在震情紧急时,省级地震部门的地震预报意见可以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地震预报发布制度。

我国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地震预报发布的权威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国务院发布的地震预报是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该条例虽然清晰地勾勒出地震预报的"三部曲",但往往到了地震预报阶段就遇到了现实的阻碍。

  对于震情预测,各级地震部门每周都要集中专家会商,从地震学、地形变、地磁、地电、重力、地应力、地下水、动物异常等各个方面去判断,经常是"唾沫横飞",莫衷一是。

即使最后"投票表决"形成明确的会商意见,也肯定会写成"有发生几级以上地震的可能,但是也不排除不发生的可能",然后向政府报告。

  在政府决策发布地震预报信息时,如果是拿一个模糊的预测意见,政府在决策时自然很为难,毕竟政府对地震预测这种技术含量较高的科学手段并不甚了解。

政府部门是否选择向社会公布会基于多项考虑。

如果因为预报不准确,造成公众对地震的恐慌,引发社会秩序混乱或大量迁移,地震发布部门会受到上级机关和公众的谴责。

简而言之,就是预报的政治风险比较大。

如果一个预测的公布不再是完全基于科学观测的结果,而是综合考虑政治、社会、个人前途后的选择;那么它既不是科学的,也不是对社会负责的。

  3.我国现行地震预报制度的缺陷

  地震预报制度宗旨的模糊性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地震预报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还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

当前的《条例》并没有明确指明这个指导原则,但从字里行间我发现这个《条例》的指导原则有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的嫌疑。

《条例》在第三章第九条规定: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

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请问如果我们的指导原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那么评估社会、经济影响该作何解?

我并不是说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不应成为原则,但如果把生命和财产混在一起,我们必然面对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

一条人命值多少钱?

如果我们说一条人命值30万,那么我们可以在因空报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量和潜在的生命丧失量之间进行"计算"。

但有人敢说一条人命值30万吗?

看着那8个儿童惨死在一堆的照片,你如果还认为一条人命值30万,你的命我要了!

  从法治的基本理念来讲,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高于一切,它与财产、经济、社会秩序是不可互换的。

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和对人性的关怀是这个制度的根本缺陷,所以我们应当在法条里明确最大限度保护生命这个宗旨。

  地震预报的疑震从无原则

  基本原则也是一项法律制度的核心,可以引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导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法律行为。

下面分析一下我国的地震预报基本原则。

  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预报分三步走:

第一,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第二步针对地震预报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评审;第三步,发布地震预报。

可以说,从第一步开始,就怀疑会发生地震。

但是这个怀疑经过第二步形成预报意见,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预测意见都会产生预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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