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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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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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保证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卫生部有关专科医师培训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的培训。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专科医师培训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逐渐完善,稳步推进,注意发挥相关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形成有利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环境。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发展普通专科为重点,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重点为农村和城市社区培养专科医师,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适用型专科医师、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向培养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四)坚持规范培养,保证质量的原则。

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一基地评审、统一基地管理、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公共科目课程设置、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培训目标

通过专科医师培训,培训对象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达到临床主治医师和临床专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第五条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后,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六条培训要求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床思维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4、培训时间为3年,具有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培训时间为2年。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

4、培训时间为1-4年,根据不同的亚专科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

省卫生厅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中发挥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作用。

第八条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继教委”)下设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九条省继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备案;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报卫生部批准;

(四)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五)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各设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提出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二)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并报省继教委批准;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实际情况,普通专科培训基地设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培训基地,理论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实力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点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由省继教委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按卫生部统一要求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省继教委。

省继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论证,并核定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临床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在培训期间,临床培训基地应给予培训对象工资和补贴,给予本单位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解决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认可问题;

(四)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

(五)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培养协议;

(六)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各临床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计划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对象,并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

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实施

第十七条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组织培训工作。

各培训基地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对象的招收工作,要求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填写《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申请表(普通专科)》(见附表),经培训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继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训标准,培训对象在经认可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

公共科目教学集中在理论基地完成,临床实践教学在临床基地完成。

在理论基地和临床基地的教学过程中,可结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开设部分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

第十九条培训过程实施专科医师培训登记制度。

培训对象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将培训内容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普通专科)》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和检查培训过程的重要依据。

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培训对象进行带教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进入亚专科培训阶段的对象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养标准,在经卫生部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进行培训。

第五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考核临床病例管理与临床技能,以及笔试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等。

要严格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切实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时间,以及病例、病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必须参加以下几方面的考试或考核:

(一)公共科目考试: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组织对培训对象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理论基地负责实施。

(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

培训对象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临床培训基地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组织考核。

(三)结业考核与发证:

参加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科目考试和轮转、年度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省继教委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对合格者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2、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

培训对象参加卫生部统一组织的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级继教委、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总则和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

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培训对象,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省继教委对普通专科阶段的考试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资助、单位支持、个人分担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科医师培训管理经费,包括培训相关标准制定、培训基地的评估与认可,培训质量监督检查等经费。

各设区市卫生局相应安排一定的专科医师培训管理经费。

临床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带教师资增加工作量所需费用,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估等费用。

培训对象承担参加培训考试和考核费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个人交费部分,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

社会团体可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可为专科医师培训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培训对象在参加培训期间,作为临床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享受本单位同年资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在专科医师培训期间,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考试),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以及职称晋升和聘任等工作。

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参加培训合格的培训对象可同时申请参加具有临床专业学位授予资质的高等院校开设的临床专业学位考试。

获得《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获得《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各培训基地要做好政策配套和衔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由各级医疗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应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原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职称评定和聘任、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按照协议办理,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工龄应计入档案,与以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准入制度,聘用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可择优少量留用,人事代理机构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

(普通专科)

 

 

姓名

毕业学校

申请时间

 

江西省卫生厅制

个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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