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八课依照程序维权教学设计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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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八课依照程序维权教学设计汇编

课时编号

18

授课时间

授课地点

教室

课题名称

第八课第二框依照程序维权

课时数

1

教学目标

了解非诉讼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

程序正义的作用。

教学难点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区别。

教材处理

教学

方法

教法设计

案例教学法

学法设计

小组合作法

教学

资源

准备

教学资料

课件教案素材多媒体演示软件

信息资源

课件教案

仪器设备

多媒体电脑

耗材

作业布置

教学反思

 

教学过程实施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与活动

教学方法与手段

导入

 

新课

第八课第二框依照程序维权

【导入】

 材料一:

某校一名高二学生,暑假期间骑自行车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电影院门口,他把自行车锁好放在电影院门前的存车处,并向看车的阿姨交了1元的存车费。

看完电影后他到自行车存放处取车,发现车没了。

他问看车阿姨,她说不知道。

他要求赔他的车,可是看车阿姨却说她不承担赔车责任。

这名高二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材料二:

一名中职生到某照相馆照相。

之后某天,他突然发现该照相馆的橱窗里有他的一幅放大照片,他很吃惊,因为照相馆从未与他谈过这方面的事情,他也从未向他们作过这方面的许诺。

这名中职生应该怎么办?

材料三:

某校初三学生小李一次补课后骑自行车回家,因天黑又没路灯,连车带人摔到施工挖的沟里,造成左手臂骨折,身上也多处受伤,自行车前轮扭曲,三角架变形。

他忍痛爬起来,跌跌撞撞步行回到家。

爸爸妈妈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住院花了1000多元,学业也受到了影响。

他想去告施工单位,但爸爸妈妈却说是因为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告也没有用。

小李应该怎么办?

 【教学过程】

 探究活动:

 1.你或家人有遇到类似这种情况吗?

如果有,你们是怎么解决的?

 2.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教师归纳:

类似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应该利用合法途径和程序,理直气壮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可维权有哪些合法途径和程序呢?

我们却不是太了解或了解得不够全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有关内容,请看《第八课第二框:

依照程序维权》。

 展示材料:

 打官司成本与收益倒置 农民工怎么维权

北京市致诚法律事务所副主任肖卫东为农民工维权算了一笔细账。

在为河北省莱水县农民郭弘方被拖欠工资案提供法律救助的过程中,肖卫东发现了一个成本与收益倒置的怪圈。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为了追回河北省市政厅拖欠的1000元工资,郭弘方需要花费的最低时间成本是33天,而在此过程中,他个人花费的经济成本达到3430元,相当于被拖欠工资款的3倍,其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为1740元。

这笔账目是这么开支的:

从仲裁、一审、二审到申请执行,郭弘方往返于河北莱水县和大兴区法院之间11次,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400元;交通费为每次32元×11=352元;住宿费为每晚15元×11=165元;伙食费为每天15元×33=495元;误工费为每天5元×33=165元;再加上材料打印、复印费163元,直接支出为1740元。

从社会成本来看,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所花费的时间成本是18天,经济成本为2700元,相当于欠款额的2.7倍。

因此,为了追回所欠的1000元工资债务,郭弘方个人和社会所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是6130元,为原欠款的6倍多。

 

引导学生思考:

这个案例反映了什么问题?

 教师归纳:

事实上,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之所以没有依法加以保护,除一部分人不懂法、不会用法之外,相当一部分人是出于顾虑打官司的“成本”。

如果依法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用于法律处理需支出的费用等超出了案件本身的经济、精神损失,人们就会觉得得不偿失,因此宁愿选择“私了”,或“自认倒霉”。

 其实,发生纠纷,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也可以通过不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相比打官司,通过这些方式来,具有程序简易,节省时间,成本低等优点。

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些方式。

 板书:

一、不打官司也维权

 探究活动:

 学生阅读教材第86-87页的三个镜头。

思考:

上述情景涉及几种纠纷解决方式?

 教师归纳:

上述情景涉及不打官司的方式:

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

 教师讲解:

 

(一)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调解的含义

 调解:

是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排解、说服教育下,依法自愿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

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其在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件作出裁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的比较

 调解和仲裁的比较

 调解仲裁不同处

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能进行

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产生法律约束力。

争议发生后,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他方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也有权受理案件,并进行仲裁

调解程序中,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仲裁程序中,仲裁人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裁决无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同处

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协议为基础进行

 仲裁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比较内容

仲裁

行政复议

性质

民间解决途径

行政解决途径

申请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审理机构

仲裁委员会

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审理机构有无地域限制

对当事人双方的要求

双方自愿

无须双方自愿

 

过渡:

当上述方式都没办法解决纠纷时,我们就可以选择解决各种冲突与纠纷的最后途径──诉讼,即我们常说的打官司。

 

板书:

二、明明白白打官司

 

(一)诉讼的含义及种类

 1.诉讼的含义

 教师讲解: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诉讼它的本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权 利义务得以实现。

由于任何纠纷主体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所以在解决纠纷,权利救济方面,诉讼具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诉讼与其它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严格规范性。

 

(2)多重保障性。

 (3)国家强制性。

 因此从理论上讲,诉讼成为解决纠纷和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

 2.诉讼的种类

 教师讲解: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

(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是民事诉讼。

 展示材料:

 某法院受理张某诉其三子女遗弃一案。

在审理中查明,张某下肢瘫痪,不能独立生活。

三个子女互相推脱,不尽赡养义务,使这位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又不能自理的老人只得靠邻里施舍和居民委员会照顾生活,三个子女长期不过问。

法院认为,三个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

在宣判之前,三个子女都找到其母,要求撤诉,自行解决。

经协商,三个子女同意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钱,张某随大儿子共同生活。

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销。

 探究活动:

 学生阅读教材第87页活动框提供的材料。

思考:

 1.秋菊已经原谅了村长,不再打官司了,村长为什么还被拘留了?

 2.为什么法院准许张某撤诉?

 教师点拨:

这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

自诉案件是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如果和解了,是可以撤诉的。

 过渡:

同学们,如果决定要打官司,你知道具体要如何“打”吗?

 探究活动:

 学生阅读教材第88页的两个镜头。

思考:

 1.同样是民告官,为什么法院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呢?

 2.小关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教师点拨:

这两个案例涉及到怎样打官司的问题,即打官司的程序。

 

(二)诉讼的程序

 教师讲解:

 1.首先,需要了解有关纠纷是不是应该由法院处理。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到法院讨“法”。

所以要打官司,先要了解这事得归不归法院管。

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但是同样,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

 在小王这个案例中,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其次,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确定了你的事情应该属于法院管,但是,各级法院有这么多个,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

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辖了。

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打官司到法院只能算是找对了地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才算是找对了门。

 

案例中的小关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小关应该到东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的管辖

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2)地域管辖。

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

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这是以原告所在地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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