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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思考题

《经济法研究》思考题

1、试论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P1。

从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必然是在一定的法制制度下运行的经济。

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市场经济。

凡是市场运作效率比较高、市场经济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是法治经济国家。

其中,无论是市场经济立法体系,还是国家的司法系统、行政系统或者律师行业,都比较健全发达,并具有连续性。

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是相伴而生、同步发展、同步完善。

可以说,世界各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程,就是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市场经济经历了从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法律制度也相应的经历了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构成。

2、试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P3-8。

或见后1.1

3、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P27。

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为了适应国家干预经济而产生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这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一切法律和法规,是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而生,并在维护公平竞争中不断发展。

3、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4、简述市场主体法的特征。

P34∕35。

1、市场主体法是市场准入法。

市场主体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必备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资格;2、市场主体法是市场主体组织法。

它不仅规定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而且对市场主体的内部关系、组织结构等作出强制性或非强制性规定;3、市场主体法是行为法。

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非常广泛,但从其活动或行为与主体自身特点的关系,可分为可分为有关活动和无关活动,缺少了行为法这部分规则,市场主体就不能真正进入市场。

5、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异同。

不同之处:

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万元,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为10万元);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同之处:

都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P46.7。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债务承担: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简述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8、上市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试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构成

普通合伙人(至少2人)

2-50人普通和有限

财产转让

内部转让:

通知

转让:

提前30天通知

外部转让:

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出质:

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通知(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

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这种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务执行

全体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相同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协议规定外,可以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协议规定外,可以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协议约定除外,可以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退货结算抵减其财产份额)

出资

可以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劳务出资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当然退伙:

与有限不同的是有限少一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除名:

(未履行义务犯过失和错误)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无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对执行事务不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通知

 

 

退伙结算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任。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不论合伙人身份如何转变,都应当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0、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有哪些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履行。

2.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更强调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而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其目的是债的履行。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11、简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的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其特征有:

⑴、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⑵、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⑶、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物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⑷、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其特征是:

⑴、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⑵、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⑶、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12、试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13、什么是物权?

P115。

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有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力;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4、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P116。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

4、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变动和物权公信);5、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15、简述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P157。

1、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2、增强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的原则;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的原则;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原则;5、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

16、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P173。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7、试比较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异同。

179∕181。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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