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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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事业总部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事业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05.04.01第一条:
(目的)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固定资产之取得、运用、处分及管理符合适时、充分、有效等原则并使各项作业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用范围)1.本办法所适用之固定资产,包含列帐资产与列管资产二类。
2.列帐资产(编码为“Y”):
(1)列帐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视听设备、电脑设备、餐饮设备、租赁改良、其它设备及机器设备等类均属之。
(2)列帐资产之认列标准系指:
取得成本单价在人民币2,000元(未税)以上,且耐用年限超过二年以上者;另与营业有关的,且耐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者。
(3)整批购置资产时,虽每件资产取得成本单价未超过人民币2,000元(未税),其耐用年限超过二年者,仍应列作列帐资产支出。
(4)增置时以资本支出列帐,按月提列折旧。
3.列管资产(编码为“N”):
(1)列管资产,包括运输设备、办公设备、视听设备、电脑设备、餐饮设备、租赁改良、其它设备及机器设备等类均属之。
(2)前项所称列管资产之认列标准系指:
A.购置设备单项取得成本单价在人民币300元(未税)以下者,由财产管理部门主管决定是否列为“列管资产”。
B.购置设备单项取得成本单价在人民币300元(含)1,999元(未税)者,均应以“列管资产”列管之。
(3)列管资产以管理为原则,增置时以费用科目入帐不摊提折旧。
4.凡固定资产之取得、异动处理、盘点、投保等管理作业均适用之。
第三条:
(权责单位)第三条:
(权责单位)1.总务部门为全公司财产总管理部门,而总务、工务、设计、技术、资讯等部门则为财产管理部门,应负责部门本身及相关各项资产管理作业。
2.各财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财产管理与财产盘点管理之异动、更新等相关作业,并须将财产盘点表结果及管理人员名册提报至财产总管理部门以利掌控。
第2页3.财产盘点表编制:
(1)各财产管理部门每月应从“财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固资系统)自行打印财产盘点表,提供财产使用单位盘点,并经单位主管签核后,交回财产管理部门核对之(在“固资系统”未建立前,先以Excel档代替作业)。
(2)财产管理部门每月应将财产盘点有异常部份造册,并填具适当处理单据(例如:
工作单、资产处置申请单等)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再送交财产总管理部门处理。
(3)财产总管理部门应核对当月资产异动单据、财产盘点表,据以核对全公司财产基本资料明细表内容,作为与会计部门核对依据。
(4)会计部门每月应核对财产目录内容,并应落实按月与财产总管理部门交付之财产基本数据明细表内容及相关异动单据作核对,以便即时更正错误事项,掌握资产异动状况。
第四条:
(编码方式)第四条:
(编码方式)1.资产之编码分类作业,由财产总管理部门编制控管。
2.资产编码规则,参照资产编码手册规则办理。
3.财产总管理部门应统筹制作资产标签,颜色应统一一致,并于资产验收单编码后,交财产管理部门贴示于该项资产之右上角或其它适当位置,资产标签若有毁损或更新之需时,资产使用单位应于一周内开立工作单,向财产总管理部门申请之,标签粘贴方式应采新标签覆贴于旧标签上之方式贴示。
第五条:
(资产之取得)第五条:
(资产之取得)1.请购及采购:
(1)资产因购置、新建、自制等方式而取得者,需求部门于请购该项设备时,应填写请购单,并随单检附相关文件资料,呈部门主管签核后,转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2)财产管理部门应先行检视该项设备是否有库存或闲置资产可供使用;若有库存或闲置资产备用,则依资产移转作业办理;反之,则依采购流程规定交采购部门办理。
2.验收、入帐及资产编码:
(1)资产经验收部门验收无误后,将资产验收单第一五联交采购部门汇整请款单据。
(2)财产管理部门应将资产取得及异动情形,如资产验收单、资产移转单、资产处置单等相关单据送交财产总管理部门汇整之。
(3)财产总管理部门须依资产编码原则于资产验收单上填写资产编码,将财产数据登录固资系统,及印制资产标签,并将已有资产编码之资产验收单第二、三、五联,连同资产标签送交财产管理部门处理,财产总管理部门留存资产验收单第四联及相关资料凭证(如请购单、订购单、出货单、请款单及发票)影本,第一联及请款相关资料凭证(如请购单、订购单第3页、出货单、请款单及发票)正本,则应一并代为转交会计部门进行付款作业。
(4)每月25日为各财产管理部门将单据会送至财产总管理部门之截止日,凡超过25日(即2631日)之单据,原则上应于次月立帐;年度终了时,会计部门应将12月31日前发生之应付款项估计入帐。
3.粘贴资产标签:
财产管理部门于确认记录资产编号之资产验收单及资产标签无误后,将资产验收单第五联及资产标签送交财产使用单位,并要求将资产标签粘贴于资产上。
4.资产保管人:
(1)财产管理部门于收到资产验收单时,须填写保管人资料。
若资产保管或使用部门为营业门市时,门市保管人由门市经(副)理担任名义上的资产保管人,其负有记录及控管门市资产保管人异动之责。
反之,若资产保管或使用部门非营业门市时,则保管人须指定实际资产保管人任之。
(2)资产保管人负有资产保管、使用及异动控管之责。
(3)资产遇有保管人职务异动或离职而发生改变时,须依职务移交相关规定办理资产保管人纪录更新。
5.若所取得之资产符合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之规定时,则应依据该程序之规定办理鉴价、公告及申报事项,其核决程序则依规定办理。
第六条:
(资产之交换)第六条:
(资产之交换)1.凡资产交换,由资产保管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核准后,交该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2.财产管理部门应依资产处置申请单并附“换入资产”相关资料,经部门主管核准并呈权责主管签核后,将资产处置申请单交付财产总管理部门处理。
3.财产总管理部门需依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相关“固资系统”之资料维护建档后,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一四联送交会计部门进行帐务核对处理,会计部门应将核对无误之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单位主管签核后,留存第一联,并将第二四联送回财产总管理部门,并由财产总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而第三四联则送回财产管理部门做单据结单归档处理。
第七条:
(资产之扩充改良)第七条:
(资产之扩充改良)1.各项资产因扩充换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价值或效能非两年内所能耗竭,且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者,应加入原资产成本内计提折旧,并由财产管理部门于资产验收单内注明该资产编号及增加异动金额等相关资料,并于请款时检附相关资料会财产总管理部门入“固资系统”并转会计部门立帐。
2.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及改良支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相关规定处理。
第4页第八条:
(资产已达耐用年限之处置)第八条:
(资产已达耐用年限之处置)1.会计部门应定期汇整已达耐用年限资产资料并打印已达耐用年限资产清册,送交资产保管部门。
2.资产保管部门应核对已达耐用年限资产清册并了解资产堪用状况,考量是否须对已达耐用年限资产作出适当处置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3.财产管理部门应确认资产堪用状况并出具资产处置方式及意见,经部门主管签核并呈权责主管核准后,依拟决之资产处置作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资产之折旧资产之折旧)1.本公司资产之折旧,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采直线法计提折旧。
2.资产取得时,不论取得时日,一律由次月起计提折旧。
3.资产凡经折旧摊提完毕,不再计提折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
(资产异动处置)第十条:
(资产异动处置)1.移转:
(1)前置作业:
A.资产移转作业系指因公司内部调拨而发生保管权责或存放地点变更之作业程序。
B.财产管理部门接获资产保管部门而有资产移转之需求通知时,应于资产移转前,先确认资产状态并协调安排其后续移转作业。
(2)资产移转:
A.资产进行移转时,资产移出部门须填写资产移转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付资产予移入部门。
B.资产移入部门于资产验收及核对资产移转单无误并呈部门主管签核后,需将资产移转单第一五联送交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C.若为资产大批移转,资产移出部门可以载明移转资产明细作为附件,并附于资产移转单处理。
(3)资产纪录更新:
A.财产管理部门应确认资产移转单内容无误后,呈部门主管签核后,将资产移转单第一五联,送交财产总管理部门于固资系统设定移转更新后,再由财产总管理部门将资产移转单第一五联,转送会计部门处理。
B.会计部门应核对资产移转单之资产异动资料无误,呈部门主管签核后,留存资产移转单第一联,并应于一周内将资产移转单第二五联送回财产总管理部门,并由财产总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第三五联送回财第5页产管理部门做单据结单归档处理。
(4)帐务处理:
资产移转之帐务处理,牵涉到子公司之移转时,则以买卖方式处理并开立发票。
2.闲置:
(1)资产有以下情形者,视为该项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资产保管部门应将该资产数据提报财产管理部门处置:
A.因设备更新致原购置设备停用。
B.自购入后逾一年以上尚未使用者。
C.因其他原因致停用一年以上者。
(2)资产发生闲置时,资产保管部门应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详填闲置原因、设备堪用状况等资料,呈部门主管签核交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3)财产管理部门应拟定资产处置方式(如继续闲置、出售或移转等)及处理完成期限,呈部门主管签核并依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办理。
(4)财产管理部门对逾期未处理完成之闲置资产,应填明逾期仍未能处理之原因或情况,以签呈送权责主管核示以为延长原定之处理期限或改变处理方式等,并依指示处理之。
3.报废:
(1)申请与审核:
A.资产因损坏而不堪使用,或已无修护价值,且难以出售而拟予报废时,应由资产保管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B.财产管理部门应自行运用“固资系统”查询及确认资产堪用状况并出具处置意见,并依资产使用年限判断执行下列作业:
报废资产未达耐用年限者:
a.由财产管理部门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一四联直接送会计部门处理,经权责主管签核后,作成备查资料待查,财务在未经监毁核准前,不得先行报废。
b.会计部门于提出相关文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备监毁核准后,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一四联送回财产总管理部门办理“固资系统”登录维护后,再由财产总管理部门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一四联送交会计部门处理。
c.会计部门核对资产处置申请单之资产异动资料无误后呈部门主管签核后,留存第一联,并应于一周内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二四联送交财产总管理部门,并由财产总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将第三四联送回财产管理部门做单据结单归档处理。
d.财产总管理部门依决定之资产报废生效日会同财产管理部门执行资产报废处置。
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之损失,但有废料之售价收入者,应将售价作为收益。
报废资产已达耐用年限者:
a.先由财产管理部门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一四联送交财产总管理部门办理“固资系统”登录维护后,再由财产总管理部门将资产处置第6页申请单第一四联送交会计部门处理。
b.会计部门应核对资产处置申请单之资产异动数据无误后,呈部门主管签核后,留存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一联,并应于一周内将资产处置申请单第二四联送回财产总管理部门,并由财产总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将第三四联送回财产管理部门做单据结单归档处理。
c.财产总管理部门收到资产处置申请单后,得依决定之资产报废生效日会同财产管理部门执行资产报废处置作业。
(2)报废资产未经会计部门通知执行报废者,各财产管理部门及财产总管理部门不可径行报废。
(3)财产管理部门应于资产报废处置执行前,应先确认资产处置申请单是否已经过会计部门及财产总管理部门等相关权责单位签核结单完成始得执行资产报废处理。
4.出售及出租:
(1)申请与审核:
A.资产因闲置或其它原因拟予出售或出租时,资产保管部门须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B.财产管理部门应审核资产状况并参酌市面行情、资产状况、帐列金额,提报资产拟估售或出租价格等相关资料。
并知会会计部门依法令规定,接洽外部专业鉴价机构提出鉴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