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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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附件: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

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 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和征收进度。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退税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办理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划解,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票证管理。

  四、向同级财政预算编报税收计划。

向上级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报送农业税收征收情况。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当地主粮)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

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

牧业税以计税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征讫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

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 所有  资金运用类 所有  资金结存类 所有

          -         =

  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账户付方余额合计  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概括为:

  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账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一)各

1

农业税收入

当年定产收入

 尾欠收入

 

 核算征收的当年定产收入和尾欠收入。

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

 

 核算当年定产收入和尾欠收入以外的农业税收入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使用方法同上。

2

农林特产税收入

水  产

水  果

果用瓜

木  材

茶  叶

 蚕桑(柞)

毛  竹

药  材

天然橡胶

林产品

其  他

 

 核算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收入。

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农林特产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3

耕地占用税收入

国家建设

乡镇集体建设

农村居民建房

其  他

滞纳金和

罚款收入

 

 核算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及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耕地占用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4

契税收入

买  卖

赠  与

典  当

交  换

滞纳金和

罚款收入

 

 核算征收的契税收入及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契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5

牧业税收入

绵  羊

山  羊

骆  驼

 

 核算征收的牧业税收入,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牧业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6

应退税款

 应退农业税款

应退农林特产税款

应退耕地占用税款

 应退契税款

 应退牧业税款

 

 核算已办理退库的税款。

退库时记收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时记付方。

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清理退税结余款再次解库时记付方。

(二)县

使

7

待整理款项

农业税款项

农林特产税款项

耕地占用税款项

契税款项

牧业税款项

 

 本科目为县级征收机关专用的过渡科目,核算已入支库而尚未收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需进一步调整处理的各种款项。

收到国库转来的入库缴款书时记收方。

收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时记付方。

年终结算时应全部清理转入有关收入账户,不留余额。

(一)县

使

8

农业税解库

 

 

 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款。

解库时记付方,退库、划解附加时记收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9

农林特产税解库

 

 

 核算解缴国库的农林特产税款。

解库时记付方,划解附加、提取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和征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结账与农林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0

耕地占用税解库

中  央

地  方

 

 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款。

解库时记付方,提取征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结账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1

契税解库

 

 

 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

解库时记付方,提取征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结账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2

牧业税解库

 

 

 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款。

解库时记付方,划解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3

划解地方附加

农业税附加

农林特产税附加

牧业税附加

 

 核算从农业各税解库中划解出的地方附加部分。

划解时记付方,年终结账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分别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4

提取征收经费

农林特产税经费

耕地占用税经费

契税经费

牧业税经费

 

 核算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提取时记付方,年终结账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分别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5

提取农林特产

税源发展基金

 

 

 核算从农林特产税中提取的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

提取时记付方,年终结账与农林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16

下拨待退税款

 待退农业税款

待退耕地占用税款待退农林特产税款

 待退契税款

 待退牧业税款

 

 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退库时记付方,退税完毕核销时记收方,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

清理退税结余款再次解库时记收方。

(二)乡

使

1718192021

农业税上解

农林特产税上解

耕地占用税上解

契税上解

牧业税上解

 

 

 乡镇征收机关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款项。

上解时记付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一)乡

使

22

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待解农业税款

待解农林特产税款待解耕地占用税款待解契税款

待解牧业税款

 

 核算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尚未解缴国库的税款。

存入时记收方。

解库时记付方。

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23

待退农业税收存款

待退农业税款

待退农林

特产税款

待退耕地

占用税款

待退契税款

待退牧业税款

 

 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s超缴或减免的税款。

收到时记收方。

退付给纳税人后记付方。

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

清理退税结余款上解时记付方。

(二)县

使

24

在途款项

农业税款项

农林特产税款项

耕地占用税款项

契税款项

牧业税款项

 

 本科目为县级征收机关专用的过渡性科目,核算已收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尚未收到国库转来的缴款书的税额。

收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时记收方,收到国库转来的入库缴款书时记付方。

年终结算时应全部清理转入有关解库账户,不留余额。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

(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

(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账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账凭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

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账。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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