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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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案
著作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6月)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2001年6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
•7、《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6月)
•8、《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3月)
•商标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
•4、《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9月)
•5、《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6月)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2007年1月)
•7、《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2007年3月)
•8、《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
•专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2年1月)
•知识产权法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及其体系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相比较具有的特点:
(1)权利的原始取得是否有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
(2)在继受取得中,在同物上是否存在数个权利主体;
(3)在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上,是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1、客体的含义
•2、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4)社会性。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沿革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则与特点
•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COPYRIGHTS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间
•邻接权
•著作权的利用与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
(一)著作权和政治权利
案例:
侵犯周作人散文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
周丰一、杨吉光、杨美如、杨美英、杨怡、杨浩七人起诉称:
中国广播电视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周作人作品出版《周作人散文》、《周作人妙语录》、《周作人小品散文》等书,侵犯其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答辩称:
我社虽未经许可出版周作人作品,但周作人在抗战期间曾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作人不再享有著作权,对他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问:
被告有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所有权
(1)权利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3)权利产生原因不同。
(4)权利对象的利用方式不同。
(5)权利独占性不同。
1、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2)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4)适用领域不同。
2、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2)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案例:
王利夫妇有一子王洁,2004年5月,在王洁满周岁时,王利夫妇带着王洁到红星照相馆照满周岁纪念照,为了拍好王洁的照片,摄影师刘某就多拍了一张底片,想从中挑选一张作为交付王利夫妇的纪念照,等照片洗出来以后,两张底片的效果都很好,刘某爱不释手,留下一张底片后,另一张连同照片就交给了王利夫妇。
2004年8月,刘某将留下的一张底片作进一步的修饰后,将其洗印放大成20寸,放在红星照相馆橱窗内展示。
2004年10月,刘某又将拍摄的王洁的底片提供给了某出版社以制作儿童挂历,某出版社向刘某支付了1000元的稿酬。
2005年初,王利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印有自己儿子相片的挂历,于是王利夫妇以王洁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定红星照相馆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要求返还底片,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
问:
(1)本案中,王洁的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为什么?
(2)照相馆是否侵犯了王洁的权利?
(3)刘某的行为是否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是否应该受保护?
为什么?
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三、著作权法的立法理论和体系
1、基于“天赋人权论”的大陆著作权法律体系。
2、基于“个人财产论”的英美著作权法律体系。
3、基于“保护智力劳动成果论”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4、发展中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二、我国著作权的发展
1、修改的主要原因:
(1)科学技术的发展;
(2)为了履行国际承诺。
2、修改的内容:
(1)著作权保护,内外平等;
(2)扩大了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
(4)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合理使用需坚持¡°两不¡±标准;
(5)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6)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7)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8)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
第六章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分类
案例: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
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
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
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
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
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理由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充其量只是
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以作品的内容来划分
(2)以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来划分
(3)依作品的创作者来划分
(4)依作品的创作方式来划分
(5)依作品是否为公众所知来划分
3、著作权法要保护作品的形式还是内容
金正VCD诉摩托罗拉案:
1997年6月,原告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为其金正VCD机产品制作电视广告,广告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的烈火和金正VCD机产品,并配以“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词;1997年12月,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平面广告,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其对讲机和熊熊燃烧的烈火,并配以“真金不怕火炼”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
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广告的著作权。
问:
被告有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第二节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作品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
(1)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
(2)作品的独创性具有相对性,不是指作品自始至终是作者本人独立创作的。
2、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
3、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第三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是以文字形式表达思
想观点和情感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1、概念:
•2、如何理解口述作品:
•
(1)口述作品必须有直接的听众
•
(2)口述作品必须是即兴的
•(3)口述作品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样要具备独创性的条件。
三、音乐作品表现形式
四、戏剧作品和曲艺作品表现形式
•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马季
五、美术、建筑作品
六、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八、图形作品
1、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是为工程施工或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形作品。
2、地图
是以实用为目的客观而精密地提供自然与人文地理信息的绘画艺术作品。
3、示意图
是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作品。
著作权法仅仅保护示意图中绘制者独创性的指示性和艺术性成分以及绘制者独特的编辑、选择和加工等。
九、模型作品
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计算机软件
1、概念及特征
2、世界各国对软件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①通过专利法保护;
②通过商业秘密法保护;
③通过著作权法保护;
④制定计算机软件专门法保护。
3、计算机软件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4、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内容
5、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十一、舞蹈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
1、舞蹈作品的概念
2、舞蹈作品的表现形式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如:
爬杆、武术、口技等,它是以健美有力的形体动作和灵巧迅速的手法表演各种难度的技术。
十二、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第四节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