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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治理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烟气治理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11月

烟气治理行业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烟气治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行政管理已逐步趋于弱化。

目前,国内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主要为国家宏观指导与协会自律管理下的市场竞争体制。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对行业整体进行宏观指导与调控。

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住建部等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发改委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承担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与监督行业有序发展,以及维护行业内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业管理职能。

此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还承担了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为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市场信息等一系列的行业服务职能。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其主要职能:

对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环保、资源节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开展政策、法律、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2、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在国家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烟气治理行业对电力、冶金、水泥等基础型行业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行业受国家环保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2015年8月公布,其第四十一条规定: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规定: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四十三条规定: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规定: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行业政策

(3)行业重点标准

面对污染物基数逐年增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控污染物排放。

就火电行业而言,国家先后出台了不同版本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行业排放要求越来越严格。

2014年9月出台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了超低排放概念,促使火电向清洁能源发展,排放标准已远高于欧美标准。

①《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011年7月,环保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替代原标准(GB13223-2003)。

新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更为严格,以燃煤锅炉为例:

新建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3(部分地区200mg/m3),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已有机组排放限值为200mg/m3(部分地区400mg/m3),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新建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部分机组200mg/m3),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已有机组排放限值为100mg/m3(部分机组200mg/m3),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火电厂(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如下:

②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在建和项目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的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东部地区(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省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中部地区(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8省)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烟气排放指标对比如下表:

近年来,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不断提高。

以新建火电脱硫排放标准为例,2003年新建燃煤火电厂排放标准为400mg/m3,2011年一般地区提高到100mg/m3、重点地区提高到50mg/m3,2014年随着《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发布,新建火电脱硫排放标准提高到35mg/m3。

新建火电排放标准变迁如下表所示:

(4)环保电价补偿政策

2013年8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新增了除尘电价补偿,提高了脱硝电价标准,加上前期执行的脱硫电价补偿政策,至此初步形成了涵盖脱硫、脱硝、除尘的环保电价体系,加大了对燃煤发电企业烟气治理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烟气治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进一步推动的作用。

①脱硫电价补偿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环保部2007年6月11日联合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有燃煤机组按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此外,对脱硫设施投产运营率在90%以上的电厂,国家将扣减脱硫设备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现行脱硫加价政策基本上满足了电厂补偿脱硫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需要,并极大地调动了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对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任务,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②脱硝电价补偿政策

2013年3月12日,环保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按当前脱硝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8分钱标准)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以“点对网”方式跨省、区送电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经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落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申请,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根据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上述脱硝电价标准的提高及脱硝电价政策的全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全国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③除尘电价补偿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自2013年9月25日起,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除尘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对督促企业提高除尘标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二、行业发展状况

1、行业发展背景

(1)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大气环境形势严峻

2014年,已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1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占9.9%;145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占90.1%。

从各指标来看,SO2达标城市比例为88.2%;NO2达标城市比例为62.7%;PM10达标城市比例为21.7%;PM2.5达标城市比例为11.2%。

2014年,470个监测降水的城市(区、县)中,酸雨频率均值为17.4%。

出现酸雨的城市比例为44.3%,酸雨频率在25%以上的城市比例为26.6%,酸雨频率在75%以上的城市比例为9.1%。

2014年,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主要包括浙江、江西、福建、湖南、重庆的大部分地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2014年全国降水pH年均值等值线分布示意图如下:

当前中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

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以臭氧、细颗粒物(PM2.5)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中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2014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974.4万吨、2,078.0万吨,位居世界第一,均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

根据中国历年环境状况公报,二氧化硫排放量自2006年以来呈下降趋势,2014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约23.73%。

其中电力行业是二氧化硫主要排放源,钢铁企业和工业锅炉也是重要的二氧化硫污染源。

2006~2014年我国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图:

(2)煤炭是大气第一污染源,但仍将是我国主体和基础能源

目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大国,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煤炭消费量逐年提升。

工信部指出,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约占66%,煤炭消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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